【MY学习笔记】如何理解“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如何考虑应收子公司债权的影响”

15.会计文章

案例来源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

图片

上交所会计监管案例

图片

适用该问题前提条件

1.母公司存在对超额亏损子公司的应收款。

2.款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无法收回。

3.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对超额亏损分担没有特殊约定。

4.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

注意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否则不能乱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

这说明:由于母公司单方面提供了借款且无法收回,这相当于母公司额外承担了损失,而少数股东没有承担。

也就是当子公司资不抵债且母公司单方面输血时,这笔借款更像是一笔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入。

那么,在上述条件下,母公司应收子公司款项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该债权损失金额后的超额亏损,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