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如何理解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账款的计税基础
问
视野网友:
陈版主,这个问题困扰我多时。新租赁准则,我理解从本质上只存在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为当期末累计的折旧和财务费用之和与税法角度已摊销的租金之差,用这个差异差异乘以税率就可以得到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如果上面从损益出发的观点没有错,那么从资产、负债端考虑,要求得和上述方法一致的结果,需要认定使用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认定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预付待摊租金。然而,实务中貌似都认定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这似乎背离了暂时性差异=|累计会计损益-累计税法损益|的一般信条。
最简单的例子是,12月31日付了次年的租金1万元并确认使用权资产10万元,租赁负债为9万元。按我的想法,使用权资产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25%=2.5万元,租赁负债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9万-(-1万)]*25%=2.5万,-1万即负的预付待摊。此时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角度还没有任何费用发生,故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然而,按照按照一般认为的租赁负债计税基础为0就不是这样了。
我觉得用负的预付待摊金额作为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最为完美,因为由它算出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恰好反映的是累计会计损益和累计税法损益的差异所形成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所以想请教陈版,为何不这么做呢?仅仅是不想把计税基础弄成负数吗?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首先,计税基础不应为负数。
其次,最严格的表述,应该是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均为零,因为税法上不承认有这样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但同时税法承认“预付租金”作为一项资产,其计税基础为1万元(即年末预付金额)但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为零,故存在1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样,使用权资产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租赁负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万元,预付租金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万元,对应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各2.5万元。但实务中也可以将使用权资产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和预付租金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万元相抵,即分别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各9万元,相应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各2.25万元。
学习笔记
01 预付账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如何理解
A.在存在预付租金的情况下,预付账款已经结转至使用权资产,实际预付账款的账面价值应该是0。
B.预付租金的计税基础不是0,因为税法认为未来可以按此金额进行扣除(已经实际支付)。
C.从上述分析来看,预付账款本身是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付账款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02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计税基础
A.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则根据其入账情况可以得知其账面价值。
B.计税基础可以理解为用税法的角度和思路记录一套账,因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由于税法不认可这两个项目且没有实际支付,所以其计税基础都是0。
C.实务中,对于预付账款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与租赁负债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合并,也有可能存在将预付账款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为使用权资产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抵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