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问询案例:研发样机转固金额、标准、冲减研发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的确认方式
本文整理自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原文】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部分研发样机转固情况。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研发样机的投入产出情况、金额、对应研发项目,相关研发样机的管理、会计核算方法及处置情况等,说明研发样机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各期研发样机转固金额、转固标准、冲减研发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的确认方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回复】
1、研发样机的处置及会计核算
库存管理:发行人通过工艺与装备研发项目形成研发样机后,将其存放于设备制造管理部的研发样机放置处,并定期进行盘点,未发生针对研发样机的领用归还等情形。
处置流程:研发样机处置流程如下图,形成样机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样机则转入固定资产,并相应冲减当年研发费用;不具备稳定生产能力的样机则继续存放于设备制造管理部做为研发测试之用。
2、研发样机转固标准、金额及冲减研发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的确认方式
研发样机转固金额整体规模较小,对研发费用影响较为有限。
研发样机作为公司研发项目的主要成果之一,样机的研制并非直接用于客户销售目的,而是基于工艺路径和技术的前瞻性研究目的,为公司批量生产提供工艺支持和技术储备。由于样机能否研制成功,能否实现客户销售均有较大不确定性,研发样机研制无法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流入,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样机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领料、人工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在样机研制完成后进行备查登记。此外,由于公司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机较少且不具有销售意图,报告期内未对外进行销售,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已计入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五号,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
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结合上述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公司研发项目领料时,由于未来能否形成设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领料时计入研发费用,待后续设备研发成功能够投入生产活动,设备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满足确认固定资产的相关条件,自研发费用转入固定资产。
对于不满足转固条件的研发样机,均不存在对外销售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形成存货的情形,同时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中关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将研发投入做资本化处理。
综上,公司研发样机的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