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销售费用中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注:本案例源自信胜科技北交所IPO问询函回复,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询:
(一)说明销售服务费中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说明相关费用与发行人代理销售业务规模及合同约定情况的匹配性,并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回复:
1、说明销售服务费中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
代理直销模式和代理经销(提点结算)模式下,代理商向公司介绍客户并从公司获取居间服务费。代理经销(提点结算)模式下,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代理商,代理商作为公司客户,并未提供居间服务,不存在居间费用实质,故将居间服务费冲减收入。
公司与代理商结算居间服务费分成提点模式和底价模式,提点模式即公司与代理商按固定比例结算,通常情况下居间服务费为销售收入的3%左右,底价模式即公司以高于底价的价格向客户销售,并以销售价格与底价的差额的一半与代理商结算居间服务费。报告期内,信胜科技居间服务费的发生额列示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内销售居间服务费的计提对象及计提金额列示如下:
2、说明相关费用与发行人代理销售业务规模及合同约定情况的匹配性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活动中居间服务费与收入的配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提点结算下,居间服务费占对应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2%、3.00%、2.88%和2.91%,与代理商协议中约定的3%左右相吻合,境内销售底价结算下受代理商对客户销售定价能力的影响比例有所波动。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居间服务费与代理销售业务规模及合同约定情况相匹配。
3、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代理商协议约定及居间服务费会计处理如下:
(1)代理直销模式下居间服务费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标准包括: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商为公司促成业务、实现销售提供了居间服务,属于销售费用核算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代理经销模式下居间服务费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代理经销模式下,公司与代理商直接签订销售合同,代理商作为公司客户,并未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不存在居间业务实质,因此不确认居间服务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