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研发活动形成的研发样品、研发废料等的最终去向,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15.会计文章

注:本案例源自永励精密北交所IPO问询函回复,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询:

说明研发活动形成的研发样品、研发废料等的最终去向, 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回复:

1、研发活动形成的研发样品、研发废料等的最终去向

公司研发样品主要用于送样给客户试用,根据客户不同需求,部分研发样品为无偿送样,部分研发样品为实现销售的样件。

公司研发废料主要是研发活动产生的丧失使用功能的废边角料、废长管和废短管,经判定该材料报废后,对研发废料进行登记入库。废料入库后,实物管理上不再对研发和生产废料进行区分,统一进行日常废料库存管理,最终对外销售处理。

2、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领料最终去向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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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公司形成销售的研发样品,均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和该类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形成的研发废料,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直接从研发支出扣减废料成本至其他业务成本。对于免费进行送样的研发样品,由于其不符合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存货确认条件,公司将该部分研发支出全部做费用化处理,即在送样时不做冲回研发支出处理,仅在税务上做视同销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当企业研发活动直接产生的产品或组件对外销售时,与之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报告期内,公司申报当期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已剔除形成销售的研发样品及研发废料对外售出的相关研发支出,未重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税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