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收入确认合规性:模式差异、单据瑕疵、差错整改与内控有效性

15.会计文章

本期内容来源: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1、列示不同销售模式(VMI、非VMI)以及境内销售、不同外贸模式下销售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不同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均已满足控制权转移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实际执行中同一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外部证据是否保持统一,与招股书披露是否一致

【回复】

公司不同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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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2、各期是否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签收单据提前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单据瑕疵的情形及金额占比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签收单上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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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未取得客户签字或盖章签收单系因为客户因采用供应链系统线上签收,在供应商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不再在公司的签收单上签字。由于2022年度公司对于客户采用供应商管理系统线上签收的情况,未要求获取对方供应商管理系统收货单,导致收入确认单据存在瑕疵。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每月与该客户进行对账,并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此外公司在年末时会将全年度出库和签收记录发给客户盖章确认,能够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3年及以后对于客户采用供应商管理系统线上签收的情况,公司与客户协商通过获取对方供应商管理系统收货单,以此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客户供应商管理系统收货单与客户在签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具有相同意义。

针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单据瑕疵事项,已执行替代程序来验证交易真实性,包括核查销售订单、发票、销售回款等支持性文件,而且该客户销售回款100%,均在信用期回款。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签收单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占比较低,双方通过对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货款收取等事项能够印证相关单据及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收入确认的整体合规性、准确性不构成重大影响,而且2023年开始公司已获取客户供应商管理系统收货单,相关单据瑕疵情况已消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签收单据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问询】3、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回复】

(1)报告期内涉及的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差错情况

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差错调整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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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1)Xylem Water Systems International,INC.(以下简称“赛莱默”)自2022年7月开始与公司发生交易,为买断式交易,贸易方式为FOB。建立合作关系之后,赛莱默应其菲律宾工厂要求提出希望双方尝试VMI的合作模式,经过多次沟通,2023年1月,双方邮件确认将公司2022年10月交货给赛莱默的3,070台电机调整为寄售模式,并签订了寄售附录,约定“寄售方将商品交付给寄售受托方,并以寄售的方式出售这些商品。在根据本附录供应商品时,寄售方将监控寄售受托方对寄售商品库存的消耗。如果寄售商品在交付后365天仍未售出(“长库龄商品”),双方同意此类长库龄商品应被视为已售出”。由于会计人员对收入确认方式理解不准确,在2022年度财务报表截止日,财务人员按照FOB方式的收入确认时点在2022年度确认了收入,导致收入确认时点错误,2022年度多确认了3,070台电机销售收入16.20万美元(折算人民币115.01万元)。

2024年公司将上述VMI模式销售收入确认时点调整为客户合同约定时间,相应调整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收入,2022年调减营业收入16.20万美元(折算人民币115.01万元),2023年调增营业收入16.20万美元(折算人民币116.30万元)。

2)2023年11月前,越南奥立思特尚未取得创科实业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办理资格期间,经与客户沟通,由越南奥立思特通过跨境贸易主体HUAJIAN(HONGKONG)ELECTRONICSCO.,LIMITED(简称“香港华健”)进行交易,之后越南奥立思特取得创科实业合格供应商资格,便不再与香港华健产生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公司与香港华健的交易情况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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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层面,发行人与中间交易方华健的交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由于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把握不准确导致公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024年公司通过香港华健向客户销售商品的交易按净额法确认,调减2023年营业收入85.88万元。

(2)整改情况

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把握不准确所致,未能合理使用编报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相关会计处理出现差错,未能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公司已采取了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1)针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及时对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收入确认依据、收入核算办法、收入计算过程及依据、账务处理审核等,并组织人员加强内部控制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力度;

2)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公司财务人员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的学习,公司组织不定期人员培训,财务人员认真参加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3)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上述事项调整后能够更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并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4)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差错事项,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公W【2025】E1265号《关于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3)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上述会计差错均是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亦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行为,不属于公司主观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等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影响对报告期内公司内控有效性的评价。

2025年5月15日、2025年11月27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公W[2025]E136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公W[2025]E1447号),认为发行人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30日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失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