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境内、境外销售分别以验收、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式为何不同?

15.会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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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1)各期收入以境内为主,境外收入分别为565.80万元、472.00万元和2,934.08万元,占比分别为15.98%、5.78%和12.46%,2024年境外收入增长较快;(2)对于带材销售,境内销售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境外销售在取得客户签收资料时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披露:公司对境内、境外销售分别采取验收、签收等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原因;相关验收、签收的具体过程及周期,是否存在未能顺利验收、签收的情形及后续应对安排;有关收入确认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公司简介】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全球领先的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生产商之一。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凭借其特殊的物理特性,可广泛应用于可控核聚变、超导电力、大科学装置、高端制造、先进医疗及高速交通等领域,是当前新材料产业的前沿方向。

02回复

1、公司对境内、境外销售分别采取验收、签收等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原因

(1)境内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验收条款,公司基于合同条款及产品交付特征综合判断,验收通过是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的标志,因此公司以验收合格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境外销售

公司在销售合同中与客户确定的贸易模式包括CIP、DAP、DDP,均要求公司负责配送产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经对境外销售合同进行检查,2022年至2024年期间,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条款,境外销售产品经客户签收后,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故公司在客户签收货物后根据签收记录确认收入。2025年,部分新增境外销售客户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条款,故公司对该部分境外销售采用与境内销售一致的确认政策,即在货物已发出且经客户验收后确认相关收入。公司于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报告,以及2022年至2025年1-6月的财务报告中,根据上述境外销售的实际情况在收入确认具体政策中进行了披露。

2、相关验收、签收的具体过程及周期,是否存在未能顺利验收、签收的情形及后续应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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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存在验收前少量换货的情形,但不存在未能通过验收情形。对于少量更换的带材,公司通过换货符合客户要求;或者客户进行让步接收,并依据合同约定给予一定价格折扣。

3、有关收入确认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公司与同行业企业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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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公司一致;出口业务方面,西部超导未披露出口业务具体销售模式,公司根据出口销售贸易条款和销售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公司的合同履约义务主要在于向客户直接交付产品,属于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境内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比分析如下:

(1)境内销售以及约定验收条款的境外客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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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约定验收条款的境外客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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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