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公司收到迪链票证后的会计处理

15.会计文章

本文整理自《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5、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5.32%、5.21%、5.01%和5.03%;( 2)部分客户较多使用迪链票证结算,其中公司收到鹰峰电子、华佳新材、华晶新能源和昆山泓电隆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客户转让的迪链票证。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相关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存在,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使用迪链票证进行结算的具体金额及到期后的兑付情况,公司收到迪链票证后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使用迪链票证进行结算的具体金额及到期后的兑付情况,公司收到迪链票证后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使用迪链票证进行结算的具体金额及到期后的兑付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客户使用迪链票证进行结算的具体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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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迪链票证到期后均已兑付。 

(二)公司收到迪链票证后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公司收到迪链票证后的会计处理 

迪链票证为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根据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业务规则签发的对供应商应付账款债权确权的凭证,属于供应链金融债权凭证,不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票据构成要素,不符合票据确认条件。公司收到迪链票证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并未终止确认,应收迪链票证列报于应收账款会计科目中。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迪链票证后存在以下两种会计处理: 

(1)公司将迪链票证持有到期收款时终止该金融资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2)公司将迪链票证进行保理贴现时,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迪链票证到期时终止该金融资产,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账款。 

2、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17日《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1]32 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迪链票证持有目的一般为持有到期,管理迪链票证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1)、( 2)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根据迪链票证保理贴现协议约定,公司将迪链票证保理贴现后,如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时,应承担返还应收账款金额和相应利息的有关风险。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认为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未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将已保理未到期的迪链票证予以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