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公司多销售模式下收入构成、确认时点及退换货情况

15.会计文章

本期内容来源: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三)不同销售模式(内销、外销、寄售、非寄售等)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客户验收的具体方式、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结合销售合同主要条款、风险报酬转移约定、款项支付安排与执行等,说明收入确认政策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相关内部控制及执行有效性;报告期内销售折让和退换货政策、实际发生情况、主要原因、金额占比及具体会计处理

【回复】

1、不同销售模式(内销、外销、寄售、非寄售等)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按内外销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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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分别为228,956.44万元、258,727.23万元、283,436.15万元和142,506.51万元,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90.31%、90.74%、91.57%和90.90%,其中华南、华东地区为中国轻工业、家电、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半导体领域的产业聚集地。公司于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布局生产基地,华南、华东地区为公司的主要销售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分别为24,575.45万元、26,395.71万元、26,079.85万元和14,258.71万元,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9.69%、9.26%、8.43%和9.10%,占比较为稳定,产品主要销往印度、东南亚等地。

报告期内,公司按非寄售、寄售的销售模式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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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以非寄售模式为主。公司寄售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0.56%、2.67%、2.44%和2.57%,占比相对较低,寄售收入主要来自领益智造,占寄售收入比重超过95%。

2、客户验收的具体方式、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结合销售合同主要条款、风险报酬转移约定、款项支付安排与执行等,说明收入确认政策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相关内部控制及执行有效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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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与外销客户签订的合同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通用规定执行,根据贸易术语通则,在FOB、CIF贸易模式下,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毁损、灭失风险在船上交付后转移给买方,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后,按海关核准的出口日期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EXW贸易模式下,客户上门提取货物并出具其确认的签收单后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由于公司需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在取得报关单后视为已完成履约义务并转移货物控制权,公司按报关单的海关核准出口日期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此外,发行人已建立覆盖“合同审批、发货管控、签收确认、收入核算”全流程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SAP、OA、电子签约平台实现订单、发货、签收、核算数据的流转与校验:(1)销售合同需经销售、财务等部门多级审批,明确交付、签收、结算条款,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实现合同电子化签署。(2)发货前需核对货物与订单一致性,由销售管理部审核发货指令;内销发货后跟踪签收单回收,外销同步推进报关流程,通过关务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发货、报关轨迹。(3)财务部门核对订单、发货单、签收单/报关单的一致性,确认收入核算准确性。

3、报告期内销售折让和退换货政策、实际发生情况、主要原因、金额占比及具体会计处理

(1)销售折让、退换货政策、实际发生情况、主要原因

1)关于销售折让,主要系公司根据与客户协商一致的销售折让政策对特定产品销售金额设置一定比例的销售折让,以及对于产品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公司根据与客户协商结果优先进行补货处理,其次给予销售折让或支付赔偿款项。2)关于退换货,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产品质量稳定,仅有少数产品因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或天气原因,导致部分产品指标无法满足部分客户的特定要求。针对这些情况,公司会在收到客户反馈后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样品质量检测。确认情况属实后,对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产品无质量问题的退换货,一般由客户承担运输费用并将货物退回。对于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导致的退换货,公司在样品质量检测确认符合退货标准的情况下,要求客户将货物退回。

(2)销售折让、退换货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让、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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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让、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退换货金额随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张有所增加,具有匹配性,不存在大额异常销售折让、退换货情形。

(3)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销售折让、退换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销售折让

公司发生销售折让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退货

公司售出商品发生退货,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3)换货

发行人换货单批次产品货值较低,考虑到运输物流成本,公司一般直接进行补货处理,不再进行当期收入的确认,对补发货物对应的成本结转当期营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