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对股东有优先股利分配权的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问
视野网友:
十年前,A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账面不存在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其后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50%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C公司,结合其他生产经营管理权利综合判断,A公司仍能控制B公司。
同时约定A公司对B公司3亿元未来利润享有优先分配权,C公司先行支付1.5亿元,剩余1.5亿元待未来分配;且如A公司独享的B公司独享3亿元利润、B公司无法足额实现,C公司予以补偿50%;同时为确保A公司全部实现3亿元独享利润分配,C公司愿将50%股权质押给A公司直到A公司优先分得B公司3亿元独享利润分配。
在扣除A公司享有的3亿元优先股利分配权后,A公司与C公司按50%:50%比例分配B公司剩余利润。
十年后,因B公司所处经济环境发生变化,A公司与C公司约定,A公司向C公司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2%股权,A公司仍保留原3亿元对应相应持有比例的优先分配权(3/50*48)。当前,A公司对B公司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持股比例由50%降至48%,主要因优先股利分配权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存在以下问题不能确定:
1.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主要疑虑个别报表是否完全无需考虑3亿元优先股利分配权,仅视同从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可)
2.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主要疑虑合并报表对长投公允价值的确认,在对应股权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如何考虑3亿元优先股利分配权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及做账)
3.A公司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是否都会产生,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1、A对B具有控制权期间
在存在优先分配权的情况下(并假设A公司仍可控制B公司),将A分得的收益超出其按照在B的持股比例和B公司净利润的乘积的差额部分,视同少数股东C对A的利益让渡处理。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可确认为投资收益(假设A、C为非关联方,不涉及权益性交易和关联交易,下同),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按权益性交易原则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2、A对B丧失控制权,改按权益法核算后,但仍有优先分红权期间
A公司首先仍按正常的权益法核算确认对B的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对B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后续如果实际取得的分红超出对应年度(一般为上年度)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则相当于对应年度权益法投资收益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超出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如有暂时性差异的,则按所得税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判断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方面无特殊之处。因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故不需要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