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对合格收款权的理解
问题:对合格收款权的理解?
问
视野网友:
陈版好,
准则中收入确认时段法条件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在解释合格收款权时提到“二是,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想请教下如何理解“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问题:若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是否还满足合格收款权。例如合同约定”如因乙方的原因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产品,无法退还产品的,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在这种合同约定下,是否还有机会满足合格收款?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如果合同约定因卖方自身履约瑕疵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无收款权的,则该约定不影响是否存在“合格收款权”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