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知识产权许可模式的会计处理!分为固定金额许可、里程碑付款、按销售收取的提成、提成权卖断等多种模式!

15.会计文章

本文整理自北京天广实反馈意见回复。

01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和贝达药业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MIL60贝伐单抗生物类似药”项目,贝达药业根据合作研发里程碑事项分四期向天广实支付项目合作费用5,000万元,产品上市后贝达药业每年向公司支付净销售额的8%作为提成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MIL60产品许可收入分别为1,000.00万元、422.79万元、1,935.70万元及0.00万元。2023年年底,天广实和贝达药业就上述合作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贝达药业一次性向天广实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作为产品提成的买断费用,贝达药业无须再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任何提成费或其他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向贝达药业授予许可费收入及卖断销售提成权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收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对应的成本结算及结转情况,毛利率100%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简介】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创新药开发业务,是一家专注于创新型抗体靶向药物研发及产业化的生物制药企业。

02回复

一、收入会计处理方式、确认的时点及依据、对应的成本结算及结转情况

根据公司与贝达药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公司向贝达药业授予许可费收入及卖断销售提成权益均为授予知识产权许可费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授予知识产权许可费分为固定金额许可费、里程碑付款以及按销售情况收取的提成费:(1)对于初始收取的固定金额许可费,在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点一次确认收入;(2)取决于研发进度的里程碑付款属于可变对价。该等付款被认为高度不确定,极易受超出公司的控制之外的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消除,以及相对整个交易对价该笔付款金额重大。出于以上原因,在知识产权许可时点,该等里程碑付款应用可变对价限制指引后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为零。后续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3)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的提成费,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1)固定金额许可费

根据公司与贝达药业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贝达药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产品技术许可费1,500.00万元,该许可费收入为固定金额许可费,于知识产权许可交付时点确认收入1,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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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里程碑付款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在各里程碑达成时点确认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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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末,上述里程碑均已达成,公司在里程碑达成时点确认收入,相关款项均已按约定收取。

3)确认提成费收入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产品上市后,贝达药业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8%向公司支付提成费,销售提成费作为授予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可变对价一部分,公司在实际销售发生时确认相关收入。报告期内,公司确认提成费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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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提成权卖断收入

2023年12月,公司与贝达药业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贝达药业应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公司支付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作为产品提成的买断费用。自贝达药业支付完毕上述人民币2,500万元之日起,贝达药业无须再按照《合作协议》第10.4条的约定支付任何提成费或其他金额,《合作协议》第10.4条自动失效,且天广实不得基于《合作协议》第10.4条或任何其他条款要求贝达药业承担任何有关提成费的责任或进一步支付任何提成费。”该条款为公司与贝达药业基于《合作协议》中约定销售提成费的买断费用。由于销售提成费需产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作为公司授予贝达药业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可变对价确认收入。《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销售提成费已无需以产品销售作为前提,并已明确销售提成费的买断金额,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的销售提成可变对价金额亦已明确为该买断金额,故公司应于《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确认该可变对价。由于公司已根据与贝达药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确认2022年度销售提成费422.79万元,《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后,公司按销售提成买断费用2,358.49万元(2500万元扣税后金额)扣除前期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1,935.70万元确认收入,无相关成本金额结转。

二、毛利率100%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向贝达药业许可MIL60产品技术,于报告期外年度累计确认许可费收入5,000.00万元。在报告期内,公司分别确认许可费422.79万元、1,935.70万元、0.00万元。MIL60对应的研发成本已在相关产品研发期间合理归集,并于发生当期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公司不负有对客户的实质性后续开发义务,无需进一步进行投入。报告期内MIL60许可费收入未发生相关成本,故无需结转营业成本。因此,许可费收入对应的成本金额均为零。

报告期内,公司转让MIL60产品权益和技术许可取得许可费收入毛利率为100%。经检索,同行业亦存在类似业务中毛利率100%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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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时点法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根据公司与贝达药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不会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相关协助试验活动也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所以公司向贝达药业授予许可费收入及卖断销售提成权益不符合时段法要求,公司识别为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并按时点法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会计处理方式、确认时点及依据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第三十七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根据公司与贝达药业签订的协议及公司会计处理方式,公司与贝达药业明确了各自的义务、支付条款等,相关对价很可能收回,针对固定金额许可费和提成费固定金额卖断费用,公司在贝达药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决于研发进度的里程碑付款属于可变对价。该等付款被认为高度不确定,极易受超出公司的控制之外的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消除,以及相对整个交易对价该笔付款金额重大。出于以上原因,在知识产权交付时点,该等里程碑付款应用可变对价限制指引后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为零。后续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各里程碑完成时点确认收入,收入转回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协议约定,产品上市后,贝达药业每年向公司支付提成费,该等提成费收入为可变对价,其付款取决于未来的不确定事件,出于谨慎性原则,销售提成费应在实际销售发生时确认相关收入,收入转回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公司会计处理方式、确认时点及依据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成本结算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MIL60对应的研发成本已在相关产品研发期间合理归集,并于发生当期计入研发费用,该等研发成本与MIL60许可费收入对应的《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并非直接相关,在发生时不满足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因此在相关产品研发期间合理归集,并于发生当期计入研发费用,未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100%符合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