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准则差异
自2007年美国证监会允许外国在美上市企业使用IFRS编制财务报表以来,仅有那些经本地化修改的准则版本下或者是依据本国会计准则的外国企业才需要编制与 US GAAP 的调节表(Reconciliation)。美国证监会主席Paul Atkins在2025年9月"经合组织首届全球金融市场圆桌会议"中曾针对这个“豁免调节表”发表了意见。他认为美国证监会允许外国私人发行人采用IFRS 编制财报且无需向 US GAAP 调节,这一政策的重要前提之一是 IASB 能持续稳定运营并制定高质量准则。而如今 IASB 所属的 IFRS 基金会严重依赖自愿捐赠,资金稳定性不足。他直言,若IASB 无法获得充足且稳定的资金,2007年取消调节要求的核心前提将不再成立,美国证监会或许会对当时的这一决策展开回溯审查。这一言论本质上是对当前 IFRS 与 US GAAP 差异相关的豁免政策提出质疑。
按照这个监管言论,准则之间的差异性变得重要起来。加上本学期也给英文班上课,因此想把一些主要项目的差异总结一下。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有:
IAS28——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
IFRS10——合并财务报表
IFRS11——合营安排
IFRS 12——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主要有:
ASC321——投资——权益证券
ASC323——投资——权益法与合营企业
ASC325——投资——其他
ASC810——合并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主要差异有:
一、核心会计术语不尽相同
US GAAP 将采用权益法核算且受投资方重大影响的主体称为 “被投资方(investee)",而 IFRS 则明确称为 “联营企业(associate)"。
在对合营企业的定义上,IFRS11将合营安排分为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两种类型。而US GAAP则没有明确提出共同经营这个概念,而是直接对合营企业下了明确定义:通过合同约定由多方共同控制、以独立实体形式存在,且合营方仅对其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投资对象。
IFRS下长期股权投资仅核算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子公司的投资。若是没有形成重大影响以上的影响程度,那么这个股权投资应当属于金融资产,要按照金融资产相关处理来做。US GAAP下总体原则一致,不过针对合伙企业或特定有限责任公司,准则额外强调了若是通过合伙协议、章程约定获得了重大影响,即使持股比例很低,依然需要使用权益法。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上,两套准则的做法比较类似。由于对子公司的投资还涉及编制合并报表的各种规定,本文不在此讨论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有关差异了。这个若是有时间,需要单独起一篇。我后续的讨论聚焦到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差异上。
二、后续计量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IFRS下,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投资性主体可豁免权益法,对其旗下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波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者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的联营企业股权,也可选择公允价值计量。
而US GAAP下,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更宽泛,无主体类型限制。一方面,企业对具有重大影响、本应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直接选择公允价值选择权,无需受自身是否为投资性主体的约束。对“无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可额外选择其他“计量替代法”,这个替代法允许采用“净资产法”来作为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或在极少数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
三、后续计量中的减值处理
在前面讨论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准则差异时,都提到了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上存在差异。此处也不例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上同样存在差异,并且与固定资产那里讨论的内容非常相近。
在减值测试方法上,US GAAP 采用双步骤测试: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 “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且下跌为非暂时性” 的迹象。“非暂时性” 是核心前提,通常指下跌持续 12 个月以上或预计无法恢复;第二步:若满足第一步条件,需计算 “减值损失金额”,即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而非单纯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IFRS则规定每年至少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期间出现减值触发事件(如被投资方经营恶化、市场大幅下跌),需额外追加减值测试。而且IFRS的减值计提中用到了“可收回金额”这个概念,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 与 “使用价值(value in use)” 的较高者,当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时确认减值。
同样地,在减值转回上,两套准则存在根本性差异。US GAAP 明确禁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转回,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IFRS 未绝对禁止减值转回,若导致减值的原触发事件消失,且投资价值显著回升,符合准则条件时可转回相关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来计提的金额。这种规定更贴合资产实际价值波动情况,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