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核算(六种场景)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的留存收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资产的类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人。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企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处置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其全额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若存在当初因追加投资而使核算方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形成的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且在由成本法转权益法时尚未结转的部分的,应比照上述方法全额予以结转。
(四)成本法核算转权益法核算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日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转投资成本。若存在当初因追加投资而使核算方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形成的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应对“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按比例结转。
其次,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相应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五)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投资收益。若存在当初因追加投资而使核算方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形成的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应全额结转“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并比照前述“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中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其次,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在合并务报表中,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应当按比例结转计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方部分
处置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若存在当初因追加投资而使核算方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形成的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应按比例结转“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并比照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当投资方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其对自转变日起不再纳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转变日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投资方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其对自转变日起开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转变日的公允价值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