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监管案例19-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时点
1.案例背景
E公司从事汽车生产销售业务。为加快销售资金结算速度,E公司与某银行开展汽车信贷业务合作,由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用于向E公司支付购车款。具体安排为,购车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E公司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内为客户提供担保。若客户贷款逾期,E公司应于收到银行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客户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合理费用。E公司未将此类财务担保合同视为保险合同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类担保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假设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本案例不涉及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分析。20×0年年初,E公司向客户Y销售汽车5 000万元,客户Y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购车款,并由E公司提供担保。20×2年年底,客户Y贷款出现逾期,银行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公司开始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E公司对客户Y提供的财务担保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时点是否正确?
2.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当客户的银行贷款逾期时,银行有权要求E公司向银行支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费用,E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在合同发行后就需要确认。E公司不应在客户Y发生贷款逾期后才开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而是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客户Y的信用风险对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损失准备。
3.相关规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