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监管案例15-分期收款订单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15.会计文章

1.案例背景

D公司从事汽车生产销售业务,20×2年年初,与客户X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汽车。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可交付客车,商品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客户X可以选择在交付客车时一次性支付1,100万元,也可以分三年支付,每年年末支付400万元。客户X选择分期三年支付购车款,合同交易价格定为1,200万元。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D公司按照合同名义对价1,200万元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并将应收账款与合同名义对价对应的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后的差额,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

问题:D公司对客户X分期付款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是否正确?

2.案例分析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现销金额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本案例中,D公司给予客户三年分期付款安排,且分期付款导致销售价格与现销价格有所差别。按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约4%,考虑付款时间间隔和案例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可以合理确定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D公司在确定合同收入时,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1,100万元,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100万元,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并按应收各期现金流之和确认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1,200万元。

(2)应收账款属于一项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用损失为企业依照合同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企业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差额的现值。

本案例中,D公司不应将应收账款与合同名义对价对应的现金流量的差额折现来确定预期信用损失,而是应当基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判断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将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折现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