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监管案例11-资金占用款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20×1年,A公司与自然人C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5 000万元,款项直接转入控股股东B公司账户。20×2年7月,监管机构核查发现,上述借款系时任控股股东B公司违规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被B公司侵占,构成资金占用。20×2年年末,A公司将应付借款本金5 00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500万元确认为资金占用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A公司向B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追讨,但考虑到B公司已丧失偿付能力,自20×3年开始,A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将对自然人C计提的应付逾期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0×3年7月,A公司获得人民检察院对C等人的刑事起诉书。C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事责任,其出借给A公司的款项将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来解决。A公司预计未来被司法机关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缴借款利息的可能性较低,冲回原已计提的全部应付利息,其中因20×2年计提的500万元利息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所以同步冲减其他应收款中资金占用款500万元,同时转回已计提的全额坏账准备。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2.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首先需判断是否应确认借款合同产生的金融负债。控股股东B公司违规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以A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作为还款义务人,具有不可避免的本金加利息的现金偿还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确认该笔借款和利息相关金融负债。
其次,需判断是否应确认资金占用相关应收款项。由于该笔借款被B公司占用,并由B 公司实际承担该笔借款及相关利息的支付义务,对此A公司应当确认应收B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款(其他应收款),并恰当计提减值准备。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三阶段模型计提减值, 鉴于B公司在20×3年已丧失偿付能力,如果认定其他应收款已处于第三阶段,A公司则应按照摊余成本(即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此外,需判断20×3年7月的刑事起诉书是否构成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或债权人(如债务豁免),合法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本案例中,自然人C被提起公诉并不代表已最终获得裁决,在相关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前,A公司是否无需继续承担偿还借款利息的支付义务存疑。A公司以未来被司法机关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缴借款利息的可能性较低为由,在获得人民检察院对自然人C刑事起诉书时,冲回原确认的应付利息的合理性不足。
3.相关规则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