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顺序问题:政策依据、实务逻辑与上市公司案例

15.会计文章

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实务中,一个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可抵扣亏损、信用减值、使用权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同来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是否存在先后顺序?本文将从会计准则的政策依据出发,结合实务中的判断逻辑与上市公司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

一、政策依据:准则未规定"先后顺序",但设定了总量约束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递延所得税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准则。该准则从多个层面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作出了规定。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可抵扣亏损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这一规定表明,可抵扣亏损在性质上"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其确认同样受制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总量约束。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刚性"确认

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有条件确认不同,

第十一条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具有"刚性”——只要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就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受企业是否盈利或是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

(四)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解释第16号的新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第一项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作出了重要调整。对于"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该类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准则未规定顺序,实务中是否存在优先级?

从上述准则条文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未规定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有法定的先后顺序。准则的核心原则始终是"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然而,在有限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额度"内,如何在不同来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之间进行分配,实务中确实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优先级逻辑。

(一)可抵扣亏损优先占用可用额度

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在预计未来可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度内,首先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有剩余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再确认与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相反。

这一逻辑背后的理由是:可抵扣亏损有明确的有效期——根据税法规定,普通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高新技术企业为10年——过期作废;而资产减值准备等暂时性差异,只要相关资产尚未处置,通常不会"过期"。因此,从经济效益最大化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具有时效性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优先占用有限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度。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作为确认的"刚性托底"

在实务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如果企业预计未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会被同期的可抵扣亏损所抵消,从而不会实际产生纳税义务,那么可以在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限度内,确认等额的可抵扣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原则。

其背后的深层逻辑在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存在,实质上构成了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刚性托底"(或称"确认额度上限")。由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是"刚性"的(准则要求对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负债),这部分金额在转回年度必将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额度内确认可抵扣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当于将不确定性较高的"亏损弥补预期"落到了确定性极强的"负债转回纳税义务"之上,为管理层做出"很可能"获取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提供了有力的确定性支撑依据。

三、上市公司典型案例

以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优先级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一)海马汽车:盈利预期逆转导致大额冲回

海马汽车的案例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优先级逻辑的最具代表性的实务案例。2022年度,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根据《2023年—2027年发展规划纲要》重新测算了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测算结果显示,未来可弥补亏损仅为35,243.75万元。据此,公司仅确认了可抵扣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286.56万元,另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暂时性差异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19.91万元。由于重新测算后的可抵扣额度远低于此前确认的金额,公司对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6,864.83万元予以冲回。

这一操作直接引发了监管关注。海马汽车收到年报问询函,被要求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以及是否存在不当盈余管理。本案清晰体现了当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可抵扣亏损优先占用可用额度、剩余额度再分配给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项目的实务逻辑。

(二)恒盛能源:收购前后盈利预期变化导致确认决策逆转

恒盛能源收购子公司华大热电的案例,展示了盈利预期变化如何直接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决策。

收购前,华大热电2024年1-11月亏损1,157.05万元,2023年度亏损2,494.09万元。审计师判断华大热电在税法规定的5年亏损弥补期限内难以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基于审慎原则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收购完成后,恒盛能源于2025年1月完成对华大热电70.0006%股权的收购。华大热电进行了多项技改,运行热效率大幅提升,下游供暖业务持续增长,顺利实现扭亏为盈。管理层结合实际经营业绩及未来经营规划,判断华大热电在未来可弥补亏损结转期限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决定确认可弥补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追溯调整确认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393.99万元,相应调增商誉820.53万元、少数股东权益351.64万元。

本案启示:可抵扣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否,核心取决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实现性。盈利预期的变化会直接导致确认决策的逆转。

四、总结

综合上述政策分析与实务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准则层面不存在"先后顺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未规定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有法定的先后顺序,其核心原则始终是"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第二,实务中存在约定俗成的优先级逻辑。 在有限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下,可抵扣亏损优先占用可用额度,剩余额度再分配给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一逻辑基于可抵扣亏损有明确的有效期(过期作废),而资产减值准备通常不会"过期"的商业判断。

第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具有"刚性"。 只要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就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四,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作为确认的"刚性托底"。 在负债转回形成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额度内,可以为可抵扣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提供确定性的支撑依据。

第五,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需分别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第六,监管高度关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从海马汽车、华恒生物等案例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特别是大额冲回或大幅增加——是监管问询的常见焦点。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确保盈利预测的审慎性和充分性,并保留完整的测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