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解读第二章
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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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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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 = 当期应交所得税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应付税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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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暂时性差异对未来税务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上不会出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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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 = 当期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1.初始豁免原则(不属于豁免2点,在满足未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下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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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即:企业应当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产,但是存在初始豁免原则(同时满足2点)
2.为什么存在初始豁免原则?
- 其原因在于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商誉;因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不会影响留存收益,交易发生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业务也不会涉及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使会计等式平衡,则只能增加负债的价值或减少其他资产的值,这种会计处理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会计准则解释16号的影响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本解释明确满足下列条件的交易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①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③因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解析: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第十三条(一般性原则):广泛的、一般的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如自制资产(无形资产)、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等)。
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新规(针对特定情况的例外规定): 特定的、复杂的单项交易(同时产生资产和负债)(如租赁)。虽然单项交易不影响当期,但其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在后续期间会分别影响损益和应税所得,导致不匹配。确认递延所得税能更好地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1.初始豁免原则(不属于豁免2点,都应当确认)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四、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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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执行需按照本准则解释和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财务报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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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开处理。同时新规定缩小了初次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规定“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初始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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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新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可以提前采用。首次采用时需要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追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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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规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报表中可以按抵消后的净额列报。如果两者金额相等且以抵消后的净额列报,则报表列报金额为零,但仍应在附注中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