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会案例】银行承兑汇票、迪链和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均终止确认
本文整理自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3:应收款项余额较大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582.12万元、13,525.55万元和17,864.8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3%、80.32%和76.19%,逾期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51.59%、54.84%和52.04%。(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偏低,2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偏低。(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合计分别为1,628.99万元、3,183.53万元和4,588.42万元,除银行承兑汇票外,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包括迪链和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终止确认的金额较高。(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且2023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1)迪链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终止确认是否合规。
请发行人: ①说明报告期内因背书或贴现而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相应金额,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结合应收票据管理制度、出票方信用等级、延期付款风险等,说明发行人将迪链、云信等债权凭证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迪链、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③说明报告期内票据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或贴现的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现金流的影响。④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如票据找零、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等,如存在,说明具体的整改情况及有效性。
回复:
一、迪链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终止确认是否合规
(一)说明报告期内因背书或贴现而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相应金额,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为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已终止确认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承兑银行的信用评级归类情况如下:
| 项目 | 信用评级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银行承兑汇票 | AAA | 4,023.12 | 87.27% | 3,257.66 | 88.01% | 3,117.10 | 79.86% | 2,689.43 | 74.51% |
| AA+ | 99.00 | 2.15% | 175.14 | 4.73% | 374.16 | 9.59% | 472.57 | 13.09% | |
| AA | 250.01 | 5.42% | 198.56 | 5.36% | 257.03 | 6.59% | 334.84 | 9.28% | |
| AA- | 207.76 | 4.51% | 37.24 | 1.01% | 55.98 | 1.43% | 73.52 | 2.04% | |
| A+及以下 | 30.12 | 0.65% | 33.00 | 0.89% | 98.81 | 2.53% | 39.02 | 1.08% | |
| 合计 | 4,610.00 | 100.00% | 3,701.59 | 100.00% | 3,903.09 | 100.00% | 3,609.38 | 100.00% |
注:信用评级数据来源于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A+及以下”分类包含无评级银行
报告期各期末,已终止确认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主要为信用评级较高的商业银行,其中银行信用评级为AAA所对应的金额占比分别为74.51%、79.86%、88.01%和87.27%;银行信用评级为A+及以下所对应的金额占比分别为1.08%、2.53%、0.89%和0.65%,占比较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同时第七条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在判断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是否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需要注意承兑汇票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延期支付风险、外汇风险等。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该等承兑银行主要为信用优良的大型银行,部分承兑银行虽为地方性银行,但也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其出具的票据在背书、贴现后实际被追索的可能性较小,公司承担的潜在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较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公司过往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被背书人或银行因票据无法承兑向公司追索的情形。因此在票据背书转让时可以认为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对其进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应收票据管理制度、出票方信用等级、延期付款风险等,说明公司将迪链、云信等债权凭证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迪链、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制度、出票方信用等级、延期付款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和债权凭证分类进行如下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主要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构成,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随着票据的背书或贴现,票据相关的利率风险已经转移给银行,因此可以判断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2)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随着票据背书或贴现,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转移,不予终止确认。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
(3)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主要为迪链、云信。迪链金融信息平台是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指定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迪链凭证是付款人根据平台业务办理规则成功签发的、显示基础合同项下付款人与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记录凭证;迪链流转后,受让人成为新迪链凭证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因此流转表明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中企云链是由中车集团联合中国铁建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于2015年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为国资委重点支持的“互联网+”和央地协同创新平台;云信为依托中企云链平台的基于贸易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电子付款承诺函;云信流转后,受让人成为新凭证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因此流转表明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公司收取的迪链和云信等债权凭证的开具方为比亚迪供应链、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鸿利智汇(300219)子公司)等,这些公司具有较高的信用,可以按照约定兑付,其开具的迪链和云信等债权凭证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较低,目前公司收取的云信或迪链均未出现过到期不予兑现的违约情形。公司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2、将迪链、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1)迪链背书、贴现是否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迪链供应商信息平台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如应收账款到期末能得到偿付,或出现应收账款项下基础交易所对应的基础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受让人对转单人或转单人的前手(如有)不具有追索权,转单人亦无义务对应收账款项下债权的实现提供任何保证。转让之日起,受让人成为新迪链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转单人不再享有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但仍应继续履行该应收账款取得时所对应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迪链流转后,受让人成为新迪链凭证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因此流转表明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2)云信背书、贴现是否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云信使用协议》规定:已流转的云信由于云信开立方信用风险到期无法兑付时,云信到期时的最终持有人不能基于云信权利向云信流转过程中的各参与方追偿,但可以向云信开立方追偿。云信流转后,受让人成为新凭证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公司作为云信债权凭证前手持有人不具有被追索权,因此流转表明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综上,公司将迪链、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时,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3、公司将迪链、云信等债权凭证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票据”科目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票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针对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的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指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金融资产。
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列入“应收款项融资”科目主要通过其管理是否为“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及是否可实现“出售”来判断,即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在背书、贴现后是否符合终止确认。公司管理迪链、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在背书、贴现后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3”之“一、”之“(二)”之“2、将迪链、云信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预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之回复。
综上,公司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贴现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对迪链、云信等债权凭证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经查询公开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其他对比公司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 |
|---|---|
| 其他对比公司 | |
| 曼恩斯特 | 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或贴现进行终止确认/未终止确认 |
| 优德精密 | 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 |
| 宁波方正 | 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或贴现未终止确认 |
| 海泰科 | 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或贴现进行终止确认 |
| 公司 | 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或贴现进行终止确认 |
注: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来源自其他对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由上表可见,除优德精密因管理迪链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外,其他对比公司均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除宁波方正和曼恩斯特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因背书或贴现未终止确认外,其他对比公司均对背书或贴现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终止确认。
综上,公司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相关列报及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三)说明报告期内票据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或贴现的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现金流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票据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和贴现金额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票据背书金额 | 3,703.80 | 6,572.94 | 5,681.58 | 3,685.80 |
| 票据贴现金额 | 3,652.98 | 1,932.74 | 3,937.96 | 3,560.28 |
|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金额 | 335.74 | - | - | - |
|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贴现金额 | 1,187.60 | 1,319.69 | 916.93 | 522.84 |
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背书转让及贴现时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转让不涉及现金的流入流出,不影响现金流;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贴现时存在现金流入,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及贴现时均不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不涉及现金的流入流出,不影响现金流;应收票据贴现存在现金流入,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票据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和贴现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现金流的影响情况如下:
| 项目 | 经济行为 | 会计处理 | 对现金流影响 |
|---|---|---|---|
| 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债券凭证 | 票据/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背书 | 票据背书转让时终止确认: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款项融资 | 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 票据/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贴现 | 票据贴现时终止确认: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融资 | 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 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 票据背书 | 背书转让时继续确认在应收票据,同时根据应付款项金额确认其他流动负债: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流动负债待到期承兑后终止确认:借:其他流动负债 贷:应收票据 | 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 票据贴现 | 贴现时继续确认在应收票据,同时根据贴现金额确认短期借款: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待到期承兑后终止确认: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 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