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开展衍生品交易需签署的协议及需重点关注条款说明
【引言】衍生品交易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3条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三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本文针对各主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并以资管产品开展场外衍生交易为例,说明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关注点。
▍各主协议的适用范围
证券期货市场和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交易适用不同的主协议,另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适用其专用版本主协议。具体说明如下:
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主协议》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除信用保护合约外的场外衍生品,如场外期权
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证券业协会会同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基础上,制定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
《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信用保护合约交易。
三、《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主协议》适用于银行间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违约互换(CDS)。
另《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适用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需签署的协议及重点关注条款
一、需签署的协议
需签署主协议、补充协议(含履约保障协议)和交易确认书,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1、主协议:
即以上所述各版本主协议,主要需关注协议版本选择准确性问题。
主协议主要约定了支付与交付义务、净额支付,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的计算及通知、法律适用等。
2、补充协议(含履约保障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即履约保障协议并非必备附件,视交易情况签署。
3、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一笔交易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
二、协议重点关注条款
1、交叉违约条款的约定
交叉违约条款指协议的一方(“违约方”)在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债务或交易项下发生了违约事件(例如,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在其他衍生品交易下违约等),那么该事件虽不直接构成本协议下的违约,但可以视为触发了本协议下的交叉违约事件。此时,非违约方有权据此启动违约处理程序,通常包括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并按照终止净额结算机制计算并收取应付款项。
需重点关注(资管产品参与的角度):①交叉违约条款是否适用甲乙双方;②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是否设置过低;③交叉违约适用主体是否过于宽泛,如约定适用甲方及其所有关联方;④交易违约下的特定债务是否清晰、是否过于宽泛,尽量将债务范围限定为“已公开发行且上市的债券”或“金融机构的贷款”,避免将“或有负债”的违约纳入其中。
2、特定交易下违约
特定交易指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与交易另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之间当前存续或今后达成的本协议管辖范围之外的以一对一方式进行的任何衍生产品交易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交易。
交叉违约条款通常涵盖几乎所有类型的债务(如银行贷款、债券、票据等),但特定交易下违约仅指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列出的某几类金融交易,主要防范交易对手在特定、复杂的金融领域(尤其是与本协议交易类似的领域)出现违约。
需重点关注(资管产品参与的角度):①“特定交易”的定义范围,尽量限定为“本协议项下相同类型的衍生品交易”;②关注触发事件是否仅包含“违约事件”,不含“潜在违约事件”;③关注特定违约事件是否适用甲乙双方;③交叉违约适用主体是否过于宽泛,如约定适用甲方及其所有关联方。
3、其他终止事件的约定
需重点关注(资管产品参与的角度):关注约定是否合理,比如约定资管产品合同发生任何变更即构成终止事件则不合理,若约定资管产品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变更对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作为终止事件则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