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析】持有待售资产(概念辨析、会计处理)

15.会计文章

01持有待售资产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持有待售资产是用来核算企业计划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以收回账面价值且基本确定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应同时满足:

1)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已经作出决议+获得购买承诺+预计一年内出售)

vs.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长期持有的资产。一旦某项固定资产被划入持有待售资产,它便停止计提折旧,其账面价值的收回方式从“使用”变为“出售”。

vs. 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核算的是已报废、毁损或正在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是一个过渡性科目。而持有待售资产强调的是资产在出售前的持有状态,且出售计划相对明确和稳定。

备注1: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对于企业专为转售而新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条件,企业应当在取得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备注2: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控制的子公司(通常>50%),若企业因出售股权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企业应当将拟出售部分(在母公司报表呈现为权益投资,在合并报表呈现为资产和负债)划分至持有待售类别,剩余部分则改用权益法处理;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拟出售部分划分至持有待售类别,剩余部分继续用权益法处理。

该科目在财务分析中较少用到,A股中仅有约200家上市公司的持有待售资产有数据,如下是部分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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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珠海华发 2024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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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渤海租赁 2024年年报

0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从会计准则看到,划分至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并不都适用持有待售的计量规则(成本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这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计量逻辑冲突。对于已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其账面价值已是现时价值,再套用持有待售的减值模型显得多此一举,甚至会产生扭曲。二是经济实质特殊。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等,它们并非旨在出售的资产,其价值的实现方式与常规资产完全不同。而金融资产和保险合同则因计量过于复杂,有更专业的准则进行规范。具体而言,各科目不适用持有待售准则的原因如下:

资产类别 不适用持有待售准则的核心原因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该类资产后续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已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持有待售准则的计量基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孰低)与之冲突,且划分持有待售会人为造成不必要的减值损失。
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计量的生物资产 该类资产的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已经反映了其预计变现价值,与持有待售资产的最终计量目标一致。适用其专属准则可避免计量规则的重叠和混乱。
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 这类资产(如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净资产)是特殊的账面递延项,并非可通过正常出售变现的实物或金融资产。其价值无法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且实现方式与“出售”无关。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企业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通过出售。它不能单独交易,没有活跃市场,其“公允价值”概念不适用。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准则有自身复杂且严格的分类、计量和减值模型(如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持有待售准则的简化计量规则无法捕捉金融资产特有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复杂性。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权利 保险合同的计量涉及大量精算假设(如死亡率、折现率),复杂性和专业性极高。专门的保险合同准则就是为了处理这种复杂性而设,通用持有待售准则无法胜任.

A. 初始划分与计量

第一步,先确认不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二部,按照处置组整体做减值处理,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先抵减商誉,后按比例分摊至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的资产中,不能分摊给不适用持有待售准则的资产。

将其他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借:持有待售资产借:累计折旧 / 累计摊销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比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若账面价值高,则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_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B. 后续计量

持有待售资产在持有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与初始计量时相同,应当先确认不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后再按照处置组整体做减值处理,计提减值时先抵减商誉,以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的资产为限。

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若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公允价值回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允许转回 借: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资产减值损失

持有待售处置组中的负债和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利息或租金收入、支出及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C. 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两者孰低计量:

  -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  可收回金额。

这样处理相当于对应资产从未划分至持有待售类别,而是正常折旧、减值。重分类时的差额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D. 最终出售

实际处置持有待售资产时,结转其成本及减值准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价款)借: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借:持有待售负债(处置组中的相关负债)贷: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余额)贷: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