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判决胜利,对方按三年分期付款,如何账务处理?
问:
公司与客户2019年签订业务合同;于2019年3月交付内容给客户;公司于2019年确认收入,形成应收账款500万;截止2023年尚未支付,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法院判决公司胜利,要求对方还款500万(本金)+150万(利息),合计还款650万。判决书下来后,对方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在未来3年内,从2023年开始每月还款30万(含本金+利息),截止到2025年还款结束。
这个实质构成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长期应收款项,是否应当将650万重分类至长期应收款核算,与当初的应收账款(500万)差额部分(150万)分三年期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进入未确认融资收益?
对方每还一笔款项(30万),均需公司开具发票,因30万里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是否需要将其开票内容按照本金和利息分别开具发票(本金部分开设计费、利息部分开具利息收入的内容);还是可以将30万开具同样的内容(全部开为“设计费”的内容)
答:
可以这样处理,但需谨慎关注对方的还款能力,并根据对方的资信状况合理选择折现率。
建议合理确定每次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金额,对于本金部分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名目开票,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费金额的部分作为利息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