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EPC协议的收入确认

15.会计文章

问:

   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为环保设备销售,企业与其他工程施工类企业和政府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完成某处环保工程项目,企业主要提供环保设备及安装,对于这部分收入,运用时段法是否合理?如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设备的购买成本是否应该进入履约进度,还是应该在设备安装形象进度达标后计入履约进度。

答:

   企业与其他工程施工类企业和政府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完成某处环保工程项目,但企业自身实际上只负责提供设备,即使名义上是总包方,也可以将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责任转移给其他成员。在此情况下,很可能只能确认本企业直接负责部分的收入和成本(即设备销售收入和成本),通常应在一个时点确认,除非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实务中门槛较高,可能性较小)。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中“典型案例研究”部分对于“问题二: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收入确认问题”的讨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总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