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负债折现率:何时不变、何时变更(准则 + 应试双解)
一、采用租赁期开始日折现率(不换率)
1.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实质固定付款额,在形式上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交付。
举例:租赁设备的租金是按照第一年设备运营收入的比例收取,后续年度按照第一年的租金支付。
在租赁期开始日,租金不确定,租赁负债为0.第一年末,租金变为实质固定付款额,此时应采用租赁开始日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2.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
3.取决于指数或比率(浮动利率除外)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比如消费者价格指数;租赁房屋,根据周边市场价格调整租金等。
根据调整过的租金,按照租赁期开始日的折现率,重新计量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采用“剩余期间租赁内含利率”(换新率)
1.浮动利率变动应采用反映利率变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2.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影响承租人续租/ 终止 / 购买选择权评估变化。
可控范围:如承租人自行开发设备替代租赁设备,业务调整等。
不可控范围:如价格上涨,人流量增加等。
3.租赁变更,在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对价、期限的变更,不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以上三种情形,承租人应采用剩余租赁期间内涵利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内含利率时,应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租赁变更知识点
1.租赁变更不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时,在变更导致范围缩小或者期限变短时,承租人应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将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在租赁期间,租赁负债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前期分摊多,后期分摊少;使用权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二者不同步,所以有差额。
2.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准确区分折现率是否修订,是保证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计量合规、数据准确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