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中如何确认折现率

15.会计文章

(一)关于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

新租赁准则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以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如果能够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则应采用该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如果无法直接确定该利率,则应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而必须支付的利率。准则的定义并未明确要求承租人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时需反映与租赁应付款类似的付款方式的贷款利率。

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需要反映类似贷款的利率,该贷款的到期日与该租赁相似,付款方式与其租赁应付款相似。此外,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定义要求承租人考虑到租赁的条款和条件,以确定其特定租赁增量借款利率,并确定反映其以下借款所需支付的利率:(1)与租赁期类似的期限;(2)与租赁担保物(抵押物)有类似担保的;(3)取得与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价值相当的资产所需的金额;(4)在与租约类似的经济环境中。

(二)关于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与租赁内含利率的区分

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与租赁内含利率在概念上具有不同含义。本质上,租赁内含利率是出租人预计从租赁中所赚取最低回报率的计量指标,它与特定出租人相关。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是承租人预计以类似期限,并按照与使用权资产类似的抵押条件进行借款的利率,它与特定承租人相关。

新租赁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由于租赁内含利率是站在出租人角度计算的利率,很多情况下,承租人是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例如,承租人一般不会知道出租人在租赁协商时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是多少,也不知道某些成本是否能够满足初始直接费用的条件。再如,租赁内含利率取决于标的资产的初始公允价值,以及出租人预计的在租赁结束时资产的余值。承租人通常不具有可以确定上述两项金额的信息,除非该标的资产是由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时购入,并且将在租赁期结束时让渡于承租人。

承租人使用内含利率的前提是该利率能够易于确定。承租人在极少情况下可能易于确定内含利率,主要包括:

   (1)承租人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可以获取可靠信息以确定标的资产的初始公允价值、标的资产的余值和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2)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获取有关内含利率的信息披露——例如,在集团内部交易、某些关联方交易及各方都做了广泛尽职调查的某些高度结构化的交易中。

综上,承租人将几乎很少能够较容易地确定内含利率。当承租人认为内含利率能够易于确定时,应保持适当的职业怀疑态度。

(三)承租人能否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作为其增量借款利率

不能。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是从市场角度考虑企业如何在长期优化通过债务和股权进行融资的资本结构,其中每一种融资方式的收益率各不相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涵盖所有融资来源,包括股权融资,而增量借款利率仅考虑借款。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与某项租赁合同特定相关,也不考虑租赁中的期限、抵押条件和标的资产的价值。因此,它不符合新准则对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定义。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可能是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时一个有用的输入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无担保借款利率作为输入值可能会更有效,因为仅需较少的调整。

(四)房地产租赁可以房地产收益率为基础调整以确定承增量借款利率

根据标的资产的性质以及租赁的条款和条件,承租人在确定其对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时,可以将某一易于观察到的利率作为输入值。例如,当确定房地产租赁的折现率时用到房地产收益率。但是,承租人需要调整这些易于观察到的利率,以确定增量借款利率。

房地产收益率反映的是预计从一项房地产中取得的年化回报。它们的报价可能在考虑费用前或费用后计算(毛收益或净收益),并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该类房地产的市场租金率;(2)对增长的预期(例如,较低的房地产收益率通常伴随着较高的租金增长预期);(3)对装修费用的预期;(4)对房地产价值相关风险的预期等等。

这些因素表明房地产收益率是与某项房地产特定相关的。然而,房地产收益率并未考虑到会影响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特定企业的具体特点。因此,房地产收益率必需经过调整,才能用于确定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一般,需考虑的调整因素包括:租赁期的长度、承租人的信用评级与市场租户平均信用评级之间的差异、对涉及房地产价值但与承租人业绩无关的风险的预期、租赁的计价货币等。在实务中,这些调整项目的数量和复杂性可能导致承租人难以将房地产收益率作为一项输入值来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

(五)可以一般借款利率为基础调整以确定增量借款利率

企业可以用其一般借款利率作为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一项输入值。这个利率与企业特定相关(例如,它涉及承租人的信用评级),但未考虑所租赁房地产的具体特征(例如,租赁期)。因此,需要经过调整才能确定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例如,针对租赁期、以具有租赁资产内在属性的项目提供担保,以及余值风险预期的调整等。

(六)子公司能否直接使用母公司或集团利率?

原则上,子公司不能自动默认在其单独财务报表内使用母公司或集团的利率。但在某些情况下,子公司可能可以在确定适当的租赁折现率时,将母公司或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一项输入值,并视情况所需对其加以调整。例如,当子公司未设立自身的资金部门,所有集团的资金往来均由母公司集中管理,并因此由母公司向出租人提供租赁付款的担保时,这么做可能是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的定价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受母公司(而非子公司)信用状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