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其他费用总结及税法依据
一、核心政策要点
(一)“其他费用"的法定范围(正列举原则)
仅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在以下列举范围内的费用可计入,未列举的费用(如通信费、业务招待费、普通办公费等)不得计入:
-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差旅费、会议费
-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限额计算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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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2021年起由"分项目分别计算"改为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限额,允许多个项目间限额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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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10%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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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定义(财税〔2015〕119号文前5项):
① 人员人工费用;② 直接投入费用;③ 折旧费用;④ 无形资产摊销;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扣除规则:
- 实际发生数 ≤ 限额:按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参与加计扣除
- 实际发生数 > 限额:按限额计入,超过部分需做纳税调整,不得参与加计扣除
二、实操案例
案例1:单一研发项目(实际发生数≤限额,无需调整)
某科技企业2025年1个研发项目:
-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90万元
- 其他费用实际发生:9.5万元
- 计算过程:
- 限额=90×10%÷(1-10%)=10万元
- 9.5万元≤10万元,无需调整
-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90+9.5=99.5万元
案例2:多项研发项目(实际发生数>限额,需调整)
某制造业企业2025年同时开展A、B两个项目:
- 五项费用合计:A项目90万元+B项目84万元=174万元
- 其他费用实际发生:A项目12万元+B项目8万元=20万元
- 计算过程:
- 限额=174×10%÷(1-10%)≈19.33万元
- 20万元>19.33万元,需调整
- 可计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19.33万元
- 需纳税调整金额:20-19.33=0.67万元
-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74+19.33=193.33万元
三、官方税法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第三条: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3. 折旧费用;4. 无形资产摊销;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 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