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不计提会怎么样?

15.会计文章

盈余公积这个科目大家学会计的时候都知道需要计提,但实操中计提盈余公积的公司却很少,很多人都认为这是理论与实操的脱节。那么盈余公积到底要不要计提?如果不计提会产生哪些后果呢?

一、盈余公积的计提有法有依

(1)盈余公积计提的规定体现在《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条中,其中法定公积金计提规则用的是“应当”,为强制性规定;任意公积金计提规则用的是“可以”,为非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2)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的第十八条,对盈余公积金做了相应说明,对应了《公司法》对公积金的介绍。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二、不计提会产生什么后果?

(1)会计层面:虽然会计法律法规并未对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做强制性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做了指向性处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2)税法层面:不管是法定盈余公积还是任意盈余公积,都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的,所以并不会影响当年所得税的缴纳,所以税务并不会监管盈余公积是否计提。

(3)商法层面:《公司法》在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未计提公积金而违法分配利润做了处罚性约束。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即存在退还的强制性义务。

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股东,还包括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的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关联人员可谓之广。这个“造成损失”是比较宽泛的概念,而“关联责任”更需要举证。

公司法对法定公积金的计提规定,关联到公司违法分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商事纠纷中会越来越多的体现出来,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应仅仅从财务和税务角度考虑该问题,更应该从企业全面合规的角度去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