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票据的账务处理及列报
注:案例源自新富科技北交所IPO问询函回复(已过会),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问询: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分类是否准确
回复:
(1)分类方式
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方式如下表所示:
(2)公司分类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1)公司对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于应收款项融资中列示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公司取得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出票企业主要为宁德时代、比亚迪等,该类客户经营情况良好,出票方信用等级较高,且报告期内未出现延期付款的情况。公司取得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后,作为金融资产组合进行管理,基于资金需要、业务安排等持有到期、贴现或转让。
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故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查询A股公司案例,亦存在将融单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示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将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银行承兑汇票(6+9银行)于应收款项融资中列示
6+9银行为资本实力雄厚、违约风险极低的国内六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其承兑的票据在市场上具有高度流动性和可接受性,此类票据信用风险较低,故公司对其的管理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出售通常能满足会计上的终止确认条件(即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这种双重业务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综上,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6+9银行)于应收款项融资中列示。
3)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非6+9银行)于应收票据中列示
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非6+9银行)由于承兑人为企业和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故这类承兑汇票可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银行和供应商接受程度较低,背书和贴现有一定难度,难以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故公司对其的管理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非6+9银行)于应收票据中列示。
综上所述,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分类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案例解析
1、关于票据的列报方式的准则及指引参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文件)等;
2、关于非6+9银行承兑汇票,IPO案例中列报在应收票据还是列报在应收款项融资的案例均有不少,监管机构也无明确的指引。
(1)列报在应收票据中,解释思路参考上述案例的回复;
(2)列报在应收款项融资中的,解释思路可参考:非“6+9”银行虽信用等级低于“6+9”银行,但其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且企业在历史操作中不存在背书或贴现后被追索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将此类票据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并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
3、关于数字化债权的列报
2021年12月29日,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中的规定与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2〕第4号)中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实务中,如果公司在之前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将供应链平台票据在应收/应付票据里列报的,也可基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虑继续在应收/应付票据里列报;如果是拟IPO企业,可结合业务模式判断在应收账款或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具体分析详见“会计实操 | 迪链、云信等供应链票据的账务处理方式”
4、账务处理
(1)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①符合终止确认的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收票据
②不符合终止确认的
借:应收票据
贷:其他流动负债
当票据到期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
借:其他流动负债
贷:应收票据
(2)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①符合终止确认的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②不符合终止确认的
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额)
贷:短期借款-已贴现未到期票据
(注:应收票据贴现时,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取得的资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按摊余成本对短期借款进行后续计量,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分摊确认利息费用)
当票据到期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5、票据贴现时,现金流列报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列报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