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变更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15.会计文章

根据现行《CAS12-债务重组》规定,变更偿还债务的标的,如以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形式都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本质上,是变更了偿债的标的物,即由现金偿还变更为其他资产或权益进行偿还。那么,如果仍然是以现金偿还,只是变更了现金的支付方式,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呢?准则中好像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梳理了以下几种细分场景以及根据准则的内在原理大致列示了下个人观点,麻烦陈版指点一二,非常感谢。 场景一:电汇变更为支票(海外公司使用支票的场景还是比较多) 场景二:电汇变更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场景三:电汇变更商业承兑汇票 场景四:电汇变更为供应链金融,如迪链等。

【个人理解】 场景一: 由电汇变更为支票的场景下,由于支票一般情况下也都是见票即付,因此电汇和支票两者在本金、利息、支付期限、信用风险上均无明显差异。(无本金折损、见票即付无资金占用和延期支付风险)。因此,该场景下无需作为债务重组事项进行处理。

场景二: 1 . 应该要看变更后,信用风险、未来现金流量折算到现在与原本应收债权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尤其是9+6银行)和信用证由银行进行承兑,信用风险并没有明显增加。但变更后,如果支付期限拉长了,本质上也属于债务重组。比如,原电汇支付方式下约定3个月内支付,如果变更银行承兑汇票后是6个月后才能承兑支付,本质上对原应收债权而言是变更了还款期限,因此也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但如果原电汇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是6个月支付,那么其实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偿还金额、利息、期限的改变,仅仅改变了支付现金的方式而已。因此场景二下,不可一概而论,需要从本质上分析变更后,债权债务的信用风险、未来现金流量分布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是,则属于债务重组;反之则不属于。理解是否正确? 2 . 手续费:办理银行承兑、信用证一般都需要手续费。假设电汇变更为银承、信用证后,债权的信用风险、未来现金流量分布均未发生变化,即属于上述讨论的不属于债务重组,仅仅作为现金支付方式变更的场景下,这块的手续费是否可以简化处理,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同一般手续费)。

场景三: 3 . 如果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债务人自行签发的,信用风险无变化,关键是要看,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期限与原电汇支付方式下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则属于债务重组,反之则不属于。 4 . 如果商业承兑汇票是债务人背书的其他公司签发的,则除了要看实际支付期限的变化外,还应评估信用风险是增加(支付方发生了变化)。

场景四: 目前市场上的供应链金融有付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我理解,判断逻辑应该同商业承兑汇票,需要同时考虑是否信用风险和付款期限是否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