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这两种差异,学会分割单合规使用方法

15.会计文章
  • 情形1:租户以房东的户名缴纳的电费,能否凭分割单税前扣除?
  • 情形2: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付费使用发包方电力,能否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回答:情形1,可以;情形2,不可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发布)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可以看出,采用分摊方式税前扣除应当是存在租赁关系。

情形1符合,情形2不符合。

  • 为什么要以租赁为前提?

在租赁中,水、电、燃气等是配套的,是租赁展开必不可少的。出租房代收水电费本质是费用分摊,不是为了转售而发生的。

使用分割单时,需要附发票明细,分摊明细,租赁合同等资料。

  • 问:支付的加价电费可以凭分割单扣除吗?

答:不可以,出租方加价销售电费,本身是一种销售电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以发票为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