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暂估入账需要注意的事项及会计账务处理

15.会计文章

首先我们要理解“暂估入账”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暂估入账。

合理估计成本包括: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

一.入库时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对应公司

注1:暂估成本都是不含税的价格,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好是把相关合同估价的依据附在凭证后边或者留存备查。

注2:是否要设置三级科目看企业自身情况,如果暂估入账非常多,设置三级科目红冲的时候也方便对应供应商,如果暂估入账不多,偶尔发生则不用设置三级科目。

2.暂估入账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 次月或来发票时红冲暂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对应公司(红字)

注:若暂估频繁,也可在收到发票时直接冲回,避免次月初重复操作。

三 取得发票后正式入账

1.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实际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公司名称

注1:若实际金额与暂估金额存在差异,差额调整原材料成本或相关成本科目。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注2:发票迟迟未到,暂估入账的存货年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