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在赠予和资本投入视同销售时“接受方”增值税问题
我们知道,购买商品,如果本身是一般纳税人,且对方开出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是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将来需要缴纳的销项税的。
这也被很多老师讲做“因为增值税是单独支付的,所以不影响利润!”,理由是销售方的增值税是单独收取的,是购买方负担的增值税,销售方再将税款支付给国家,所以跟收入没关系。那么,但是问题来了:如果取得方是一分钱没出,白得的东西,赠予方一样要交增值税(注意:不是全部赠予都交增值税),而被赠予方一样可以抵扣将来的增值税。这怎么说?销售方适用税率不一样,损失能一样吗?别再信什么“增值税游离于利润表之外”!
接下来,有同学又疑惑了,作为被赠予方或者被资本投入方,为什么对方明明把税交给国家了,我们啥也没落着,却要在“营业外收入”,或者所有者权益的“注册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中加上增值税呢?而且这个收入还得交企业所得税!
其实这里涉及到一个进项税的理解问题 ,无论你买进货物也好,被赠予或者资本投入也好,你得到的资产不止是货物,还有一张票,这张票将来可以抵减你欠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只不过,你买货物,货你花钱了,票你也花钱了,这两件事的钱你都给了卖方,所以你认为得到这个进项税是理所应当。此时你付出了同等的对价,所以也不涉及“所得”!也不用交所得税!
但是现在被赠予或者被资本投入,你一分钱没花,同样你也得到了两个资产,其中之一是对方明明白白给你的,另一个票是对方给国家了,虽然他交给国家,按理说没你什么事!但是国家为了保证税收链条的完整性,也允许接受方取得的专票抵扣将来的增值税!
可以这样理解:本来如果是等价购买,就是购买方负担的增值税,先交给国家,作为一个债权,将来可以抵扣购买方再产生的税收债务!
现在虽然你一分钱没花,但是对方替你交了增值税,对方取得了对国家的债权,然后再将这个债权送给了你,所以你还是取得了两项资产,得到了一批货,和一个债权。那么假如是非股东投入,那么就是白得到两项资产,也就是两份营业外收入。取得了两份收入,当然得交两份收入的所得税!!
那么,假如是股东的投入,就是资本的投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股本(注册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了,这时属于权益性交易,不属于损益性交易,不记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简单说,这部分是股东原始投入,企业就靠这些投入去运营赚钱,不能把原始投入也算收人交一次税吧!真说不过去了!)
总之,作为被赠予方和被资本投入方,虽然一分钱没给,但同样取得了将来可以抵减税收的权利!而作为赠予方和资本投入方,缴纳增值税就显然比不缴纳要多付出,这是真金白银的花销。
如果是赠予显然就是付出了更多,利润就会减少更多。如果是股东投入,对应长期股权投资就更多,将来可以税前扣除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