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计算过程及注意事项

15.会计文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计算过程如下:

商誉计算过程 备注
合并成本(A) 本次交易价格,并考虑合并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评估基准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B=B1+B2+B3-B4)
其中: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B1) 收购日净资产审定净资产一般会包括会计政策调整。包括统一坏账计提政策,统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以及会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调整等。
统一双方会计政策对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影响额(B2)
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额(B3)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评估增值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影响(B4)
购买股权比例(C)(%)
取得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D=B*C)
商誉(E=A-D)

相关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第十一条规定:“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规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