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应当计提。理由如下:
一、准则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确定,既不能提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也不能延后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这里的“资产负债表日”不仅指年度报告日,也包括中期报告日。因此,在每个中期报告期末,企业都必须以该日的状况为基础,重新评估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与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或转回跌价准备。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存货会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中期报告日(如6月30日、9月30日),企业必须像年度报告日(12月31日)一样,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
二、上市公司案例
不少上市公司在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部分案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