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增值税里两个不同的“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从字面看就是先把税交上。
增值税里有两种形式的预缴税款,无论是从含义还是从会计处理上,都不是一回事。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这个预缴税款是由于计税期间小于一个月引起的。每个计税期满,先把属于这个计税期的增值税交上。一个月结束,下个月初申报一整月的,就是汇算一下,看看这个月整体上应该交多少增值税,已经预缴了多少了。
根据税收原理,纳税人规模越大,计税期间越短。所以,这里假设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
计税期满,五天内预缴。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10个专栏。月底的时候,看看除了“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这三个专栏外,是借方发生额(A)多还是贷方发生额(B)多。再和这个月的“已交税金”相比较,再决定下一步会计处理。
| A | B | 已交税金 | |
|---|---|---|---|
| 100 | 300 | 150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
| 200 | 300 | 150 |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 |
| 200 | 100 | 150 |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0 |
大部分纳税人的计税期间是1个月,是不需要预缴税款的,“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这两个专栏就用不到了。
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预缴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这些情形中,有些是与纳税地点相关。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有增值税应税交易是要交增值税,但这个税交给哪个地方的征收机关?得看纳税人是哪个地方的纳税人,不看应税交易在哪里发生。
说到底是如果都按“属人”,应税交易发生地不大愿意。那就对某些应税交易先在应税交易发生地预缴吧。
有些是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虽然按照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还没有纳税义务,但得先把税交上。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情形中,有一般计税的情况,也可能会有简易计税的情况;而且纳税人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只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涉及到预缴税款时,才有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需要把预缴税款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预缴税款,从头到尾都是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的,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