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基础之《预计负债的基本账务处理及递延所得税处理》
01预计负债基本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保证类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弃置义务、重组义务等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4.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预计负债的初始确认相关情形会计处理:
①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③因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因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温馨提示:预计负债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02预计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预计负债只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并未实际发生,即企业是根据未来预期估计的成本费用,如对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业务等方面计提的预计负债,其会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基本原则,因此不允许再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作为扣除项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需要就上述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增加额(不考虑期初情况下,如有期初已确认,其会有累计影响金额且扣除实际发生金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未来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的金额(考虑累计金额),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大白话就是当期纳税调增,但是以后实际发生损失后,可以以实际发生的金额扣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后续少缴企业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03预计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2024年1月,M、N两公司因知识产权引起争议,M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N公司。至202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N公司向律师咨询得知,N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为80%,如果败诉,赔偿金额可能为50万元~150万元(发生概率相同),预期诉讼费1万元。N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5%。假设N企业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N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会计处理为:
N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50+150)÷2=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1000000
贷:预计负债一未决诉讼 1010000
N公司确认的预计负债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1万元,计税价值为0,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1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1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15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1500
04预计负债相关政策链接
相关政策链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