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划分依据、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条件

15.会计文章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划分依据、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未恰当确认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款项。

新收入准则根据向客户收取价款的权利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核算与客户相关的往来款项,增加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项目,并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相关项目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

(1)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上市公司应以同一合同为基础,分析收取款项权利与转让商品义务情况并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上市公司若已经取得合同价款或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应将其确认为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同时确认合同负债,并在后续期间随着商品转让而结转合同负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上市公司若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否则应计入合同资产。同时,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上市公司应以净额进行列示。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或应收的款项,未进行恰当确认与列报,如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未按净额列报、错误地抵销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等。

二、监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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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并进一步说明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减值计提充分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1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具体划分依据,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条件、流程、周期,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资产情况,不同业务下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 

(一)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具体划分依据,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条件、流程、周期,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资产情况

1、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具体划分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设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报表项目。若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将该收款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若公司拥有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则列示为应收账款。

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情况,不同业务款项在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具体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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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条件、流程、周期公司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条款,分析合同结算条款,针对不同业务确定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流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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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周期及合同履约情况受项目工程进度、结算进度等因素影响,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的周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资产情况 

2023年三季报,公司存在仅依据与客户协商同意暂不催款,便将相关项目原先计入应收账款的款项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的情形。该事项已于2023年底整改完毕,并更正披露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事项具体整改情况详见本1-112回复问题二、十四、(一)。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的情况。

……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履行如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评价并测试公司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检查了发行人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时点的准确性及关键外部证据的充分适当性; 

(2)统计不同业务下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金额占比情况,分析相关比例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十四、2024 年 8 月安徽证监局警示函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 否已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公 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仍存在违规情况。

(一)2024年8月安徽证监局警示函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2024年3月,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现场检查有关工作的 通知》(皖证监函〔2024〕76号),安徽证监局于2024年3月25日起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8月,公司收到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违规事项、发生原因和整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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