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环研究:问题5-1-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

15.会计文章

问题:

1、可供出售性质的投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列报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具体应填列在哪个报表项目中?

2、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可供出售权益性投资,是否可能将其一部分列报为流动资产,另一部分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注:假定本案例无需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下的处理。)

背景:

2009年12月,A公司购入了B公司的100股股份。在初始确认时,A公司将该等投资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

2010年12月,A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出售其中的20股。

解答:

1、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性质的投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列报为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管理层意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12个月内出售该投资,则应将其列报为流动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所提供的一般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非流动资产”大类下的项目。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将部分拟于12个月内出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为流动资产的,建议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并在附注中对其明细信息作出注释。

2、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被投资方的投资不应当分别列报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管理层以书面方式清晰地表达了在最近12个月内仅将其中一部分出售的意图,则应当将其中拟于最近12个月内出售的部分列报为流动资产。因而在本案例中,A公司所持B公司的100股股份中,有20股列报为流动资产,剩余80股仍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本问题的结论仅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范围内的权益性投资)。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规范范围内的权益性投资),则应按照“众环研究:问题4-1-24(母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子公司流通股份的处理)”中所述的原则处理,对该被投资方的所有权益性投资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列报。

结论基础:

问题__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一规定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该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四分类”中的剩余类别,即不属于其他三个类别的金融资产的默认所属类别。将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不依赖于管理层的特定意图或策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该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即,不满足流动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资产均应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通常认为,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的投资通常将被持有一段时间。但是,如果预计持有时间将短于12个月,则根据前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列报为流动资产。

问题_2_

通常情况下,同一投资方对同一被投资方所发行的同一种金融工具的投资,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决策和管理的,因此应当根据管理层的意图和期望,整体划分为流动资产或者非流动资产。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所作出的相关决策可能仅针对一项投资中的一部分,例如对同一被投资方的投资可能是由合并集团内的两个或多个成员企业,或者两个或多个部门分别投出的,这些成员企业或部门的投资管理策略不同,决策程序不同,对流动性的需求也可能存在差异;或者,总体策略的变化也可能成为部分出售一项投资的合理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中将资产、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分别归类的要求,是为了反映相应的变现现金流量预计流入企业的时间。

因此,在该等情形下,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就需要将同一项投资资产的不同部分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归入不同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