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环研究:问题4-1-89(新金融工具准则下迁徙率具体应用中的若干问题)
问题:
1、计算历史损失率时,如何判断迁徙率应该用多少年的历史数据做平均?
2、如果预期损失与账龄测算损失有差异,该如何选择?
3、如何考虑截止到报表日,客户未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的因素对损失率的影响?
4、如何考虑该公司产品面向的下游行业情况、宏观经济、疫情等因素确定前瞻性调整系数?系数的选取范围区间是什么?
背景:
A 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金属矿及原料、金属制品的销售。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A 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迁徙率模型测算应收账款损失金额。A 公司分别采用 2018-2019 一年迁徙率,2017-2018、2018-2019 两年平均迁徙率,2016-2017、2017-2018、2018-2019 三年平均迁徙率计算坏账损失率:
注:差异 1、差异 2、差异 3 分别为 3 年平均迁徙率、2 年平均迁徙率、1 年迁徙率计算的预期损失减去原准则下账龄计算的坏账损失的差额。其中,应收款项账龄区间 2-3 年、3-4 年的余额中包含了 2018 年度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B 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该部分单独计算其历史损失率。
解答:
基于本案例背景数据信息,A 公司在采用适用账龄迁徙率模型时存在理解错误、信用风险基础划分不当的问题:
(1)在测算模型选择方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对其应收账款采用账龄迁徙率法确定历史损失率(详见下文提示)。
(2)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经前瞻性调整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应以母子公司各自个别报表应收账款为基础,不是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龄为基础;
(3)对于源于重组、合并等“外来”应收账款应单独划分一个组合(基于交易性质、发生年份、交易对手方等各实际情况分析);
(4)历史基期测试周期(年数)过短,模型适用性和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有待验证;
(5)如果本案例历史基期没有 1-2 年及以上账龄段,但 2019 年当期期末有 1-2 年账龄,A 公司应分析 2019 年出现大额下迁余额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具体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方法;
(6)关于前瞻性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影响,本案例中未见考虑。
(7)源于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如果企业拟采用回收率为基础推算历史损失率,可以考虑将账龄迁徙率模型中的逐年下迁迁徙率换成逐年下迁回收率,三年移动平均计算每个账龄段的平均回收率(历史损失率=1-回收率),但当前案例背景中既不是回收率模型,也不是损失率模型。
应收账款账迁徙率模型通常的实务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各重要步骤:根据应收账款账迁徙率模型的要求恰当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在此基础上分组划分账龄段——历史数据、选定历史基期段、然后再根据整理好的历史数据进行账龄测试、考虑前瞻性调整、最后是迁徙率模型数据代入的测算问题。
(1)划分信用风险组合
无论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都需要评估相关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根据共同信用风险特征这一基本原则划分恰当的共同信用风险组合。在划分信用风险组合时需考虑:
①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已发生损失法下的信用风险组合,通常不能直接平移至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划分的信用风险组合,即原准则下主要是基于“账龄”这一单一因素划分的信用风险组合,未考虑其他信用风险特征,如债务人企业性质、债务人所处行业、债务人所处地区、债务人信用风险等级等信用风险特征,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考虑的信用风险因素更多、信用风险组合的划分更为合理。
②评估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及其在首次施行日切换新旧准则时信用风险组合的调整或延续是否符合企业客观情况,且满足准则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基础划分组合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单项计提(无论重大还是不重大)未发生减值的需要归入相应的账龄组合二次测试计提坏账准备;但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单项计提无论是否发生减值,均单独作为一个组合或一组组合,不再归入账龄组合重新测试。
③区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分别测试。关联方应进一步细分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按权益法核算的关联方、其他关联方等;对于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还可根据股权比例再细分持股100%,持股不足 100%等二级组合。
④源于重组或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历史或当期引入的“外来”应收账款(即非源于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贸易交易等源生的应收账款),首先在历史基期和当期均应对此类“外来”应收账款单独作为组合——以源生交易与交易对手方为主要维度重新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如对该组合仍考虑且适用账龄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时,也应先还原账龄起点和账龄结构再测试;如对还原账龄不现实可行的,单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适用的测试方法。
(2)划分账龄段
账龄起点一种是以应收账款确认时点为账龄起点;一种是以逾期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为逾期账龄起点(即以逾期账龄为基础);这两种起点在实务中都可以使用,但针对同一会计主体以及在同一测算时点不可混合使用,只能选一种起点。具体选哪个基于企业实际管理账龄的起点记录事实经测试属实后再选择——即,这一事实取决于企业如何管理应收账款。对比历史基期账龄结构与当期账龄结构,历史的账龄段划分与当期期末原则上保持匹配。如无可匹配的历史基期数据作为以账龄迁徙率模型适用的基础,则应考虑该模型是否适用。
(3)选定历史基期段
在模型适用性复核与历史数据校验方面,虽然新准则没有强制指定企业必须采用哪种模型确定历史损失率,但无论企业选择哪种模型,均需要基于历史事实数据进行反复校验所选用的模型是否适用于该企业。本案例迁徙率模型法历史数据校验周期过短,测算结果可能不能反映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延长历史测试基期周期(至少两个周期,最好 3 个周期以上滚动迁徙结果移动平均测算校验基于迁徙率模型测算的历史损失率是否与企业的客观情况接近,在此基础上评估所选择的迁徙率模型本身是否适用该企业。
比如,账划分至 3 年以上的,建议前推 7 年以上的数据;账龄划分至 5 年以上的,建议前推 10 年以上数据。如果企业没有可靠的历史账龄数据,应更谨慎地判断企业是否仍然适合采用账龄迁徙率模型确定历史损失率。对于可供参考的历史基期账龄结构与当期期末和迁徙规律差异较大(或存在根本性差异)的情形,应将对各期账龄结构影响较大的构成该账龄信息的客户予以剔除,对其单项或另行根据其他共同信用风险特征重新选用恰当的方法确定历史损失率并经前瞻性信息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率。
历史基期账龄结构和当期期末账龄结构不能出现原则性结构不同,如历史基期各年末各账龄段的数据分布情况与当期期末的在相同账龄段的数据分布情况,原则上保持一致,某一年账龄结构差异较大时,首先重新评估历史基期数据的可比性是否可满足账龄迁徙率模型逻辑原理的适用。
(4)考虑前瞻性调整
关于前瞻性调整,是要基于当前资产负债表不必付出额外成本即可获得的前瞻性信息,将可靠符合企业客观情况的历史损失率调整为当前资产负债表日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而不是人为对模型测算结果进行随意调整。任何一个模型参数的定性、定量调整都需要依据。考虑前瞻性调整时,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经济政策、行业经济政策等因素为例,需要同时考虑这些前瞻性因素对企业应收款项客户的影响趋势(定性)和波动幅度或波动率(区间幅度定量或点值定量),和相同前瞻性因素对企业自身及其有权主导企业相关活动具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重大影响投资方、供应商等的影响,以及相同前瞻性因素对企业及其客户和投资方、供应商等之间的相互影响。在此基础上进行前瞻性调整。同时考虑各企业所处产业、行业发展周期和企业本身的生命周期不同所受影响的不同。
(5)应收账款风险敞口涉及核销剔除与加回还原的不同考虑
对于历史上发生过坏账(无论当时是否计提过坏账准备)核销的,首先分析核销原因,如属于偶发因素,可将这一类应收账款客户剔除出历史期间和当期期末的模型数据,就该单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历史损失率或采用专家判断法确定历史损失率。对于历史上发生过坏账核销(无论当时是否计提过坏账准备)不是偶发因素,而是足够长的历史期间和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可预见的未来经常性存在的坏账核销的情形,应分析核销原因是否属于经常性发生及核销经常发生的账龄段各期具有一定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加回历史基期已核销坏账后还原各期应收账款风险敞口余额后再计算各期各账龄段迁徙率。
此外,账龄迁徙模型的使用还应注意以下常见误区:
(1)适用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对其应收账款采用账龄迁徙模型确定历史损失率。在考虑历史基期时长时,一般至少选取账龄结构的 2-3 个周期以上,如账龄段最长为 4年以上的,历史基期起点在当期年末前推 9 年及以上;账龄段最长为 3 年以上的,历史基期起点在当期末前推 7 年以上,以此类推,账龄段在 1 年以内,建议以季度末替换年末节点,按上述规律前推测算(但请注意应收账款的发生与回收受季节性经营影响较大的企业不适用季推法)。
因此,对于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足 3-5 年的企业,没有足够长的历史基期数据或同行业数据、同一集团内类似企业历史数据等可参考,或者历史前期适当或较长时段内账龄信息不准确,需考虑账龄迁徙率法可能并不适合该等新企业或经营时间不长的企业。
(2)适用的应收账款。适用账龄迁徙模型计量信用减值的应收账款一般为源于收入准则或租赁准则应当或符合条件时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源生应收账款(且属于按照新 CAS 22 分类为摊余成本类的金融资产)。如果是购入的或者源于重组或合并等“外来”应收账款或者因为业务模式不同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账款,适用新 CAS 22 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通常不适用账龄迁徙率法。
(3)各信用风险组合构成与风险敞口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清晰界定,比如回收期内(即未逾期)与账龄组合、关联方组合(本案例又涉及各类性质的风险组合,需要进一步细分,关联方仅为一级组合基础,还应根据不同性质的风险敞口细分)。
(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即使未发生减值,可能实际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为零(如某些关联方无回收风险短期保证金)但也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方法的原理、原则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在取得相应证据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而不是人为随意调节(即使考虑监管关注),任何调整均应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为基础。
(5)根据 2017 年修订的新 CAS22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模型确定预期信用失率、进而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的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均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
(一)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二)货币时间价值;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其中,基于谨慎性或其他考虑直接调整(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测算出的结果)历史损失率,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原理上是不适用的,
因为计量结果势必违反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这一规定。
(6)如果复核信用风险组合划分、经足够长的历史基期数据校验后认为适用迁徙率模型基础(考虑前瞻性调整后),经测算确实出现当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小于原准则下的对应账龄段计提比例,且差异重大,首先剔除模型本身的误差影响,前瞻性调整估计影响后重新评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坏账准备计提结果是否存在重大差错,如还存在重大转回现象,首先考虑可能存在前期差错。如属于前期差错,根据重要性原则恰当处理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