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上市股权换股为上市公司股权的确认时点及公允价值的确定

15.会计文章

问题

A公司持有B公司1%股权,C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B公司股权,发行完成后,A公司持有C上市公司股权,问A公司如何确定股权交割日,换入的C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如何计算?

案例背景

A公司持有B公司1%股权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每年期末对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公允价值6,320万元;C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权,拟收购剩余49%的股权,为收购少数股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评估备案资质的评估所对B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82亿元,经C上市公司与B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以C上市公司股价为基础确定换股价值为32元/股,按评估值对等换股,A公司可以换入256.25万股。

C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目标公司少数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C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交易所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备案,在202X年5月21日获得了证监会的批复同意注册的文件,在6月10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B公司股权变更手续,于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发行价格32元/股。

问题一: 账务处理的时点——是否应为完成所有外部手续的时点(包括交易所登记审批完成、工商变更完成等)?

问题二: 换股时点的公允价值确认——按基准日约定的32元/股计算,还是按换股完成时点的实时股价计算?

解答

01账务处理的时点

应以交割日(即C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A公司实际取得C公司股票之日)作为账务处理时点,而非笼统的“完成所有外部手续”。

账务处理时点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交易已获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交易所审核通过、证监会注册同意);C上市公司完成新增A股股份的登记手续,A公司被正式记载于C上市公司股东名册;B公司的股东名册完成变更,A公司不再对原持有的B公司股权享有权利。

依据及理由:

CAS 7(2019):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为换入资产控制权转移、换出资产风险报酬转移之日;

CAS 22(2017):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为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之日;

实际操作中,交割日通常以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载明的股份登记日为准,工商变更完成时间可能晚于交割日,不影响会计确认时点的判断。

02关于换股时点的公允价值确认

应采用交割日C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作为换入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基准并考虑限售期安排影响估值,而非直接以协议约定的换股价32元/股计算或按换股完成时点的实时股价计算。

依据及理由:

C上市公司新增股股份存在12个月限售安排,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评估是否应考虑流动性折扣。对于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但附带限售条件的股票,通常分类为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需运用估值技术对限售因素进行调整。此项判断将直接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及确认的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