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与销售返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指南,详细解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会计处理方法

15.会计文章

01、买一赠一

1. 增值税处理

买一赠一活动的增值税处理核心在于发票如何开具,这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将赠品"视同销售"并额外计算增值税。

处理方式 发票要求 增值税计算 政策依据
折扣销售(推荐) 赠品与商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且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国税函〔2010〕56号
视同销售(不推荐) 发票未体现赠品,或仅在"备注栏"注明 赠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单独计算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示例:合规发票开具方式

  • 销售一台洗衣机(含税价2260元)并赠送一个电水壶(含税价113元)。发票开具方式:

    商品名称:洗衣机,金额:2000元,税额:260元

  • 商品名称:电水壶,金额:100元,税额:13元

  • 折扣行:折扣,金额:-100元,税额:-13元

  最终按净额2000元计算销项税额:2000 × 13% = 260元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不被视为捐赠,无需按赠品的公允价值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处理原则: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实际收到的款项)按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3. 个人所得税处理

消费者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获得的赠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其被视为一种价格折让性质的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4. 买一赠一会计处理

假设某公司销售某商品(不含税价1000元,成本600元)的同时赠送一件赠品(不含税公允价值200元,成本120元)。开具发票时符合折扣销售规定,实际共收取货款1000元。税率13%。

//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 833.33 [1000 × (1000/1200)]     

      主营业务收入 - 赠品 166.67 [1000 × (200/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1000 × 13%)

//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商品 600     

      主营业务成本 - 赠品 120

  贷:库存商品 - 商品 600     

        库存商品 - 赠品 120

02、销售返利

1. 增值税处理

返利形式 增值税处理 发票要求 政策依据
货币返利 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买方相应冲减进项税额。 取得红字发票通知单 国税函〔2006〕1279号
实物返利 实物部分通常被视为无偿赠送,需按视同销售处理,依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计税;同时,支付的实物也需按折扣冲减收入。 视同销售部分按规定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销售返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关注点在于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及时性。

  • 销售方: 支付的返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本质上属于销售折扣或折让,可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
  • 购买方: 收到的货币返利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收到的实物返利,在视同销售的前提下,需确认收入,但同时也可按公允价值确认库存商品成本。

3.现金返利会计处理

情景: 彤升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给代理商,协议约定年底完成目标次年返利3000元(现金形式)。

// 第一年销售并计提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2654.87 [3000/(1+13%)]

 贷:预计负债 2654.87

// 第二年实际支付返利并开具红字发票时

借:预计负债 2654.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3

  贷:银行存款 3000

4.实物返利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两个步骤:计提返利负债:在满足返利条件时(如期末根据销售协议)。

实际支付实物返利时:冲减负债并确认视同销售。

示例:甲供应商与乙经销商约定,乙公司年度采购额达到100万元,甲公司将给予其一批公允价值为 11,300元(含税)的商品作为返利。该商品成本为 8,000元。年末,乙公司达标。甲公司发出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3%。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录:

步骤一:期末计提返利负债

根据协议,甲公司需要确认一笔负债,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返利金额的不含税价值 = 11,300 / (1 + 13%) = 10,000元

相应的销项税额 = 10,000 * 13% = 1,3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合同负债  - 乙公司   10,000

步骤二:实际支付实物返利时,这时,需要做两笔分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当于甲公司将这批商品以公允价值卖给了乙公司。

借:合同负债 / 其他应付款 - 乙公司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简化处理(备选)

在实践中,也存在简化处理方式,更直观地体现“销售费用”的性质:

借:销售费用 — 商业返利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与《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规定在理念上略有不同。

03、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税务事项 政策文件 核心规定
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折扣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进一步明确"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返利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销货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心要点总结

业务类型 增值税关键政策 企业所得税关键政策 核心处理要点
买一赠一 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按折扣销售处理,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总收入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销售返利 国税函〔2006〕1279号、国税发〔2004〕136号 参照国税函〔2008〕875号 现金返利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进项税;实物返利常涉及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