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过去长期误以为增值税发票是根据真实交易开具?

15.会计文章

当地圆说刚刚传入我国时,明朝的儒家学者许大受在《圣朝佐辟》中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其中有一点非常精辟,即,他认为:

水是属阴的,本性向下流。如果地是圆的,那么四周都是水,这些水凭什么能附着在球上而不倾泻到虚空中去?他认为这是地圆说最荒谬的地方。

我国古代对大地认知,张衡的《灵宪》很有代表性,原文如下:

天成于外,地定于内。天体于阳,故圆以动;地体于阴,故平以静。

言归正传,这里聊聊为什么会误以为增值税发票是根据真实交易开具:

 一、缺乏对现代税法体系的系统介绍

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对其基础逻辑迄今没有任何中文书籍予以系统介绍;这里说一点的是:我国的税收立法,是移植了整个现代税法体系;

然而,法律条文本身只是框架,在缺乏对其本身的逻辑体系予以系统介绍的情况下,对其望文生义也实属无奈之举,这种望文生义,犹如:

如果没有物理学基础,你看到光子两个字,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光着身子;说不定还会对光子定义为:最多穿三点式,称“三流一致”。

试想一个场景:如果我们只是引进了现代法学的文字,而缺乏背后原理的介绍,看到义务两个字,会不会认为:所谓“义务”,就是指“讲义气的任务”。

二、缺乏系统的公理化体系思维训练

即使没有系统的介绍现代税法的逻辑体系,但若很多人都经过了系统的公理化体系思维训练,也能从法律条文本身推演出背后的现代税法逻辑体系。

很遗憾的是,几乎所有对税法具体法律适用的研究,都是望文生义;即使税务师考试教材,也只是将法律条文整理在一起,然后按照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理解。

在税收执法中,基层税务机关高度依赖税务总局对争议点的解读或根据文字字面意思胡想联翩。比如,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通过联想,想到真实交易;至于是否有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并不重要。

何谓真实交易?何为虚假交易?主打一个充分发挥想象。

三、定义能力的训练缺乏

即使没有系统的介绍现代税法的逻辑体系,并且即使缺乏系统的公理化体系思维训练,但若,对于定义能力的训练到位,也能避免很多错误;实际上,别说普通人,即使是有的立法机关,有时定义也欠缺周延(比如,对餐饮服务的定义的演变;不过好在总局即使调整更正);

几乎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很少有法学教材有对概念定义的论证,引经据典、舞文弄墨的不少见。

偶有看到书籍中看到有人定义过盗窃、抢夺、抢劫,比如:什么盗窃是和平取财;抢夺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抢劫罪是对人暴力;不过这个定义水平,犹如:

看到有几个女人染发了,有几个男人没有染发,就定义:染发的是女人,没有染发的是男人。

四、基础逻辑训练的缺乏,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错误

实务中大量存在下列情况:

明显不是真实交易甚至连交易都不是,依法却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明显是真实交易依法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基础逻辑训练普遍,发票根据真实交易这个观点的错误,早就发现了,就算一两个没有发现,但是会迅速有人发现。

当然,最神奇的是,三流一致这种超级扯淡、严重冲击现代民商制度的观点,居然有砖家抛出,更关键的是:很长一段时间内,极少有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