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和恢复回售权的长投的会计处理

15.会计文章

根据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中止和恢复回售权》的解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如果被投资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前完成首次公开募股(IPO),投资方有权要求被投资方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方增资3亿元和按 8% 年化收益率及实际投资期限计算的收益之和。为推进被投资方的上市进程,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在首次公开募股申报前清理所有特殊权益,三方于增资日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中止投资方的上述回售权;如果被投资方在 约定时间前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则于约定时间到期后的次日恢复该回售权。除上述外,不考虑其他情况。

分析:案例中,虽然投资方的回售权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中止,但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了恢复该项权利的条件, 即被投资方未能按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这与增资协议中 “如果投资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前完成首次公开募 股,投资方有权要求被投资方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的约定没有实质差别。投资方是否行使回售权以使被投资方承担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 取决于被投资方和投资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即被投资方在约定时间前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发生或不发生,属于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被投资方不能无条件 地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因此,在收到增资款时,被投资方应当根据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投资方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如果被投资方在约定日期前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投资方丧失回售权,被投资方应当在上市日将投资方的增资重分类为权益工具,按照当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