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审计干货 |61份警示函按科目归类

15.审计文章

今天花了大半天时间,将2025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61份警示函按报表项目做了一个汇总,对现阶段的年报工作来说能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建议收藏仔细看喔!


一、货币资金

1.吉证监决〔2025〕1号

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大额银行流水核对程序,以复核公司相关交易记录的准确性,未对公司期末异地开户、大额转款等情况保持关注,未复核公司与委托结算方及受托支付方相关结算依据、清款依据、清款记录等资料。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个别子公司的开户清单和部分子公司的银行对账单,部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非完整年度或者以电子流水替代银行对账单。

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货币资金相关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财务公司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现金回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4.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7号)

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银行询证函保持控制,个别函证内容不完整;二是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公司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规模不匹配问题;三是未按照审计计划对往来款中大额异常发生额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二、存货

1.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3号

存货审计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观察管理层制订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未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2.湖南证监局2025年04月27日

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是在进行母公司发出商品截止测试时,未抽取截止日后的样本。二是存货跌价准备测算方法错误。三是不同底稿中母公司锌基料的期末库存数量相差较大,且未对二者数据差异进行说明。

3.湖南证监局2025年02月17日

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22年年末,百利科技常州锂电屏南时代项目有554.36万元库龄超过1年的原材料未计提减值。相关存货减值测试不到位,你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相关存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

4.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存货。一是存货计价与分摊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在底稿中记录对存货计价测试的抽样过程,选取的库存商品、原材料测试样本金额占比较小,未对完工项目的存货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二是存货监盘执行不到位,未针对盘点差异扩大监盘范围,未针对监盘发现的内控缺陷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存货审计程序。存货截止性测试未涵盖报表截止日前的测试。

6.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存货跌价测试中,一是对半成品未区分直接出售与生产最终产品部分,未考虑至完工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二是使用的部分关键参数,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存货审计不到位。一是未了解半导体产品的具体生产流程与成本核算方法,未了解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方式。二是实质性分析程序不到位,未对半导体产品主要工序的良率进行分析,未对半成品和产成品的单位成本进行分析。三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22年末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未关注存货的质量状况。四是存货跌价准备审计不到位,你们未考虑不合格产品对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可变现净值的影响,未关注原材料、半成品是否已发生跌价,未根据未来预计售价测算原材料、半成品的存货可变现净值。

8.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存货审计不到位。一是原材料审计不到位。采购细节测试底稿中,未说明抽样方式,支持性文件仅检查发票,未检查采购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未执行主要原材料采购订单、两期单价对比分析、供应商变动情况分析及与市场价格比较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原材料出入库截止测试仅检查内部系统单据,未检查外部送货单及出入库单。二是未将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存货数量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三是未关注公司存货跌价计提存在原材料可变现净值确定方式不合理、未考虑退货产品影响、销售费用率未考虑运费影响等异常情况,未就半导体业务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9.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部分出现减值迹象的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二是对部分产成品进行减值测试,未核实采用的可变现净值依据与市场价格出现偏离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10.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环保服务费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期末存货保留的未消耗环保服务费余额明细,对当期发生的环保服务费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1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存货盘点日期为财务报表日之前,未见对盘点日至财务报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进行检查的记录。二是在利用管理层聘请的评估机构工作时,未对估值过程中运用的估值参数和折现率进行分析和评价。

1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原材料采购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公司向同一供应商采购同款型号产品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实施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1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存货与成本相关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相关半成品是否存在跌价迹象,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在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用于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未对个别公司移库盘点实盘数和库存数存在差异的原因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三是存货计价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生产成本结转分摊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生产成本结转分摊的准确性执行测试,如生产工单系统报工工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制造费用分配率的准确性等。五是成本倒轧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1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存货、在建工程盘点时点至报告期期末之间的变动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存货监盘结果进行账实核对,未对监盘差异进行说明。三是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照片未见盘点人员与监盘人员的合影,亦未记录具体项目名称。

35.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10日

贸易业务审计不到位。一是未向公司了解贸易业务实质,未对入库单编制人员、审核人员与内控制度不符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获取产成品验收单、入库信息报告等审计证据。三是未关注部分单据日期存在矛盾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36.福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0号

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实施存货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导致未能识别出阳光中科将第三方厦门某公司保管的1,424.23万元库存商品错误确认为发出商品的情况。

37.四川证监局〔2025〕18号

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房地产存货跌价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部分关联方应收账款减值测试审计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其他审计程序不到位,如部分银行账户大额收支检查不到位,部分审计抽样情况与细节测试目标不符;对公司利用专家工作实施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关联交易执行的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等。

38.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存货。一是存货跌价计提复核程序不到位,未对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等关键数据进行复核测算,未评估原材料、长库龄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盘记录不完整或相互矛盾,未充分关注存货盘点差异。三是未对寄存商品执行函证、监盘及期后核查程序。

39.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生产性生物资产。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执行监盘程序。

40.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7号)

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瑞贝卡部分存在积压、滞销迹象的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问题。

三、应收票据

1.湖南证监局2025年04月27日

应收票据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审计发现的应收票据贴现息差异原因进行说明,并得出了“贴现息无差异”的结论。

四、应收账款

1.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2号)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前瞻性调整系数大幅变动的合理性,对迁徙率计算关键参数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吉证监决〔2025〕1号

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底稿记录,应收账款发函金额为56,964万元(915家),发函比例接近85%,但截止审计报告日前有效回函金额为1,237.56万元(22家),占应收账款余额仅为1.84%。针对未回函项目,仅对部分项目执行替代程序,且替代程序中只罗列了客户的订单信息,未检查当期回款及期后回款等情况,无法充分证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真实存在,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另,还存在审计报告日后发函情况。

3.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应收款项审计执业不审慎。在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审计中,你所未关注大额应收款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对款项可收回性的影响,坏账准备核查不充分。

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8月01日

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在执行个别公司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时,在交易信息与记账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未关注该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应收账款与收入不匹配等异常情况进行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存在不足。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时,只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记账凭证,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凭证。

6.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对管理层使用账龄组合计提法确定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时,未见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结合当前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分析过程。二是公司个别子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诉讼纠纷,未充分关注涉诉事项对应收账款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影响以及减值计提方法的适当性。

五、预付款项

1.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7号

(1)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ST永悦2022年与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你们在对该业务进行检查时,关注到ST永悦全额预付设备款但南京协胜于12月份退回部分款项、南京协胜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等异常情况。对此,你们执行了函证、询问管理层等程序,但未充分评估大额预付款的业务实质、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大额预付款的期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工作中将预付南京协胜的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但未对大额预付款期后长期未到货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审计不到位。预付款项借贷方查验未附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等支持性附件,未将发生额与合同一一核对,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查验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3.湖南证监局2025年02月17日

预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2年6月至12月,百利科技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电”)向亨息尔智能装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雁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百和菱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支付7,260.12万元预付账款,其中6,960万元转入百利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关联企业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形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你们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针对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异常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百利科技资金占用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4.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预付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未对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未对不同供应商的发函联系人或回函联系人一致、发函地址或回函地址一致、回函快递单号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对回函地址与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中有关函证地址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也未见对上述情况的相关审计说明。(2)未对大额预付款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公司本期与新增的多家供应商签订大额采购框架合同后即预付大额采购款,上述供应商规模与交易规模不匹配。未见你们了解公司关于上述供应商选择和审批的相关流程,亦未见你们执行查阅采购订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判断公司在框架合同签订后即预付大额采购款的合理性。

5.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期末长期挂账的大额预付账款,未核查期后收回的资金来源及后续去向,未对期后收回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6.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预付账款部分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交易对手方及期后情况实施核查的记录。

六、其他应收款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其他应收款中大额长期未收回保证金的坏账准备计提及可收回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合同资产

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合同资产审计程序。合同资产减值测试底稿表述未能合理说明所抽查个别项目不存在减值迹象。

2.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合同资产。验证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划分的审计证据不足。审计底稿仅获取了公司的计算表,未见复核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和计算准确性。部分底稿验证数据未更新到资产负债表日。

八、在建工程

1.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4号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

2.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3号

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建工程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2023年期末余额1.90亿元,占总资产比例7.17%,未执行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已经试产的在建工程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二是未对当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转固时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是在执行个别公司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时,未关注两项设备已长期挂账未验收,可能存在已实际投入使用等异常情况。二是未充分关注个别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是否已被验收,是否已经转为固定资产,未就上述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相关项目长期未完工且未转固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判断相关项目转固时点的准确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二是未对个别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进行评估,未执行减值测试。三是未关注由于预算调整、未满足经济指标导致相关政府补助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存货、在建工程盘点时点至报告期期末之间的变动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存货监盘结果进行账实核对,未对监盘差异进行说明。三是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照片未见盘点人员与监盘人员的合影,亦未记录具体项目名称。

5.四川证监局〔2025〕13号

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相关费用支出资本化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未对个别在建工程转固事项保持职业怀疑。你们在2021-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在建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已产出产品并对外销售但不予转固的合理性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向公司了解在建工程的验收、环评、审批等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未关注工程支出审批单异常。你们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部分在建工程支出的审批流程存在异常情况,未考虑上述异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资金支出真实性的影响。

8.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3年年报审计在建工程监盘底稿中,纸质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盘点数量一栏无盘点计数与核对痕迹,所附照片无法与具体盘点项目对应。

9.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未复核专家工作。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聘请专家对个别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你们未对减值测试过程中的相关假设、参数合理性进行复核。

九、固定资产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固定资产审计不到位。中兴财所在海合达2023年度固定资产审计中,对公司新增固定资产获取了相关合同、发票、验收单、付款单据等基础资料,并对供应商往来款执行了函证程序,针对供应商发函地址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长期资产审计不到位。一是未关注装修工程中不同建筑公司承包区域重叠、设备已转固但所在建筑物尚未转固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就装修工程发生的真实性与转固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大额暂估设备进行函证,未对合同执行情况、设备到货调试情况进行函证,未就设备采购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评估报告中采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进行复核,未就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未关注部分设备调试周期已超一年仍未转固,未了解调试时间较长的原因,未就长时间未转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你们将部分设备从其他非流动资产调整至在建工程,底稿中未说明该部分设备的安装进度与运行状况,未就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房产抵押情况审计不到位。你们在2021-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房产抵押情况审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部分产权证书未取得原件进行检查。二是未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的抵押记录。三是未关注公司房屋产权证书相关披露与审计证据不符的情况。四是部分底稿记录存在明显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

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固定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是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记录个别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存货、在建工程盘点时点至报告期期末之间的变动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存货监盘结果进行账实核对,未对监盘差异进行说明。三是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照片未见盘点人员与监盘人员的合影,亦未记录具体项目名称。

5.福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2号

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评价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十、无形资产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无形资产审计不到位。

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无形资产审计中,针对无形资产期末余额同比增长快且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

1.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16号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在核算对国亦生命科技(廊坊临空自贸区)有限公司和北京久阳智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时,依据被投资单位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确认,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投资收益重新计算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二、投资性房地产

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对于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计量,未执行了解和测试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等审计程序。

十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在评价个别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专家采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恰当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专家采用的评估假设和方法是否恰当。二是未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充分关注不采用收益法的合理性,未对公司期末公允价值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十四、其他非流动资产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截至2023年末,个别公司预付购买设备款期末余额较大,设备在2018年年底已制造完毕,未关注该设备的发货情况及其对万向钱潮财务报表的影响,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十五、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东杰智能将个别股权的成本而非年末股权价格作为该股权的公允价值。该公司为新三板公司,存在公开市场活动,未审慎判断相关股权后续计量的合理合规性。二是个别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东杰智能的购买成本价,未对该股权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计提资产减值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十六、递延所得税资产

1.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执业不审慎。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中,对公司预测的未来毛利率合理性未保持职业怀疑,对预测未来5年的应纳税额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七、短期借款

1.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7号

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对转贷事项编制了“贷款转贷复核表”,发现存在银行贷款发放日期与转贷款从供应商转回公司日期间隔时间较长、部分转贷款的转回日期晚于贷款到期日等异常情形。你们关注了转贷款是否最终回到公司,但未充分关注转贷资金未转回公司期间的实际用途,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转贷事项涉及的对供应商资金往来与实际交易规模不匹配、交易合同无商业实质等异常情形,也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十八、应付职工薪酬

1.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证据相关性考虑不足。对于天喻信息母公司本期辞退补偿金期末余额同比增长超过8倍的情况,未结合员工工龄情况等关键信息核实员工补偿金计提及发放的准确性。

2.沪证监决〔2025〕16号

人工成本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工程设计服务相关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和研发费用主要为设计人员的人工成本,设计人员同时承担项目设计和研发职能。审计底稿未见对存货中人工成本的计提、人工成本结转研发费用的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

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未对内部劳务成本在项目间分摊的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未结合项目人员签到情况对成本分配计算表进行复核,也未考虑公司季度末或年末计提奖金对项目成本分摊的影响。

十九、股份支付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股份支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未将对应的其他资本公积结转至股本溢价的情况。

二十、营业收入

1.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42号)

收入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检查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部分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分析程序不到位。对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三是函证程序不到位。对个别重要客户函证未取得可靠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

2.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2号)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个别项目暂估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充分考虑因客户情况变化导致长亮科技2022年末相关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也未关注到2024年1月公司实际结算金额较2023年末暂估数大幅减少的情况。

3.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2号)

审计底稿记录不到位。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和截止测试记录不到位,未在收入截止性测试底稿说明样本选取范围的合理性。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瑞达期货全资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贸易业务收入核算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错报。

5.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3号

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福瑞股份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影响了定期报告的准确性。二是福瑞股份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存在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以全额确认收入,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你们未能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关注可变对价事项。三是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不一致,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6.湖南证监局2025年04月27日

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收入细节测试发现的价格异常样本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7.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营业收入。一是收入抽样测试执行不到位,未结合销售合同条款检查公司收入发生额的真实性,未充分关注部分分期付款合同对应的收入确认是否异常。二是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确认的收入选取样本执行截止性测试,未核实12月份已确认的收入是否存在跨期,未对跨期收入的审计调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审计调整的暂估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核实外销收入对应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四是未充分关注子公司收入快速增长、毛利率显著偏低的异常情况,未根据合同条款审慎判断子公司在该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收入确认是否满足总额法确认的条件。

8.吉证监决〔2025〕1号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针对差旅代理服务收入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平台系统收入、纳税申报收入与财务账面收入数据核对,核验客票数据真伪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充分核实公司差旅代理服务收入准确性、真实性。二是未关注软件开发销售收入存在的异常情况,未执行检查公司软件开发成果和交付记录、访谈客户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充分核实软件开发收入的真实性。三是未执行或未恰当执行审计报告中所描述的部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程序,包括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业务订单系统;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确认的收入执行截止测试。

9.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营业收入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在天喻信息母公司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核查部分2023年发货但收入确认于2024年的交易的签收时间。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不足。(1)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系统及软件业务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仅获取相关业务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基础资料,未充分关注该类业务收入存在同比增长快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2)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基站空调、铅酸电池、数据中心一体机等产品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仅获取了相关合同、发票、出库单、银行回单等基础材料,未关注到出库单和物流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1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收入细节测试。一是对重要子公司未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二是对重要客户营业收入进行细节测试时未按设计程序抽取12月等月份收入样本,抽样样本总体不完整。三是未识别重要客户营业收入确认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的情况。

12.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198号

未按照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对收入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底稿《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2017年度审计完成报告》中,你们记录拟对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收入金额提高发函比例。但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你们未按照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向客户函证收入金额,且未记录未函证收入的原因。

13.沪证监决〔2025〕13号

关于收入审计程序。一是营业收入真实性核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核查收入真实性时未针对回复邮箱及回复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有权代表客户对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二是未分析判断部分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专家验收或协助通过专家审查是否构成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三是个别审计底稿记录与事实不符。部分项目验收条款列明了需要专家评审,审计底稿中验收条款中是否约定专家评审却列示为“否”。

14.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64号

收入相关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对公司数字营销业务的收入确认相关职业判断不审慎、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审计中获取的销售合同等审计证据显示的服务内容与你所职业判断不一致。二是公司对不同运营模式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你们未核实公司划分不同运营模式的准确性。三是营业收入相关细节测试中,你们未对公司提供广告制作、计划搭建及投后复盘服务等内容进行有效核实。四是公司部分数字营销客户实缴资本与参保人员数量较小,与交易规模不匹配,你们未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15.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你们在公司风险评估程序中将“收入”科目识别为在认定层次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但未能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应对该重大错报风险,未充分评估公司域名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未结合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应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对收入确认方法进行分析并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二是你们对公司SaaS业务的审计过程中,在未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或测试的情况下,仅选取了部分客户的合同进行抽样核对,底稿中未见除合同外的其他审计抽样支撑性材料。

16.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细节测试中,对于部分货物期后签收异常事项你所未进行充分核查。

17.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公司期末账表调整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公司期末存在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账表调整,未见你们通过核查调整金额涉及的原始单据,以复核公司作出大额账表调整的准确性。二是未对客户定制服务(FFS)业务收入细节测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针对抽取的细节测试样本,未见你们获取及核查客户对技术服务工作内容及节点确认的相关资料。三是未结合获取的审计证据对代保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予以恰当职业判断。

18.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未对换货销售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营业收入审计底稿显示2023年艾迪药业两种药品存在换货情况,但未见你所核查换回货物的流向及会计处理情况。

19.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营业收入审计执业不审慎。未对部分重要客户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一是公司本期对某EPC工程进行了大额收入确认,你们未结合相关协议对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项目建设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审慎判断该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二是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部分客户采购合同未明确具体采购内容、竣工验收单未明确具体验收标的及验收结论、设备生产安装至验收周期较短的情况,你们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也未见你们获取及检查相关项目涉及的客户采购订单、出库单、发货单、签收单等货物流转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8月01日

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爱康科技部分销售代理服务业务,账面先用总额法,期末再抵消,你们未进行检查合同、实物流单据以及对收入成本抵消账务处理核实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20.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工程项目收入审计不到位。你们在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个别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延期赔偿条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你们在2022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个别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们未对大额调整事项保持职业怀疑,未复核项目收入调整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二是未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与盘点;三是项目核查过程中,未关注审计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函证内容设计不合理,无法为当期应确认收入金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未将按客户统计的收入清单与以前年度对比。

2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合同约定条款未实际执行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收入确认依据存在仅签字、无盖章的异常情形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核实签字人身份。三是未取得代理人向终端销售的审计证据。四是未对代理人尚未对外销售的存货执行盘点或函证程序,未就上述存货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收入截止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在执行收入截止性程序时,未考虑维康药业签收单回传不到位问题导致收入截止的准确性偏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2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岳阳林纸子公司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月度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2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毛利率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系统维护业务单个项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解释不到位,未对毛利率异常原因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存在不足。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时,只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记账凭证,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凭证。

26.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未对贸易业务商业实质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未对个别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控制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二是个别子公司收入底稿存在多处错漏。三是未对贸易业务商业实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7.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收入确认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订单的过磅日期、出库日期、结算单日期差异较大。未对以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个别子公司部分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恰当性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28.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其他收入与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二是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有部分张票据未记录出票日期、到期日。

29.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评价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恰当性,未审慎判断收入确认政策的合规性、恰当性。二是未对预计总成本修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预计总成本修订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等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3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号)

贸易业务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在2019年易事特贸易业务存在销售、采购合同背靠背签署,货物交付不经过易事特的业务模式下,天健所未审慎查验获取的业务单据、工商信息等审计证据,缺乏对易事特转让商品之前是否取得商品所有权、是否承担商品存货风险的合理判断,对销售合同存在指定供应商等明显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对易事特贸易业务商业实质及在交易中实际承担角色的职业判断不准确;二是存在未有效核实个别客户函证地址的情况。

3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号)

数据中心集成业务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2019至2021年度天健所关注到易事特数据中心集成项目业务存在合同为背靠背签署、对项目整体把控力不足、毛利率较同行业低等异常情况,你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疑虑,相关函证、走访等审计程序存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控制方面关注不到位,对易事特数据中心集成业务商业实质、易事特承担角色的职业判断不准确等审计缺陷。

3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10日

收入审计不到位。一是未对部分合同约定的交货条款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取得个别客户货物交付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访谈相关人员。三是未按复核意见要求取得相应的送货单等审计证据。四是未取得公司原始出库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依据。五是对部分合同明确约定的验收条款,未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单。六是未对函证过程中存在的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不同等异常事项保持职业怀疑。

33.福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2号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评价发行人执行收入会计准则是否恰当,未关注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更,未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态度并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缺失。

34.福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0号

收入和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实施收入和成本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阳光中科向南安某公司采购货物的指定供应商同时为阳光中科客户的异常情形,导致未能识别出阳光中科2023年307.75万元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存在错报的情况。

35.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营业收入。一是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分析部分产品业务量大幅增长的原因,未分析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二是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抽取出库单样本未显示时间或者编号不连续。三是关联交易测试执行不充分,未执行价格分析、收入确认单据核查等程序。

36.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7号)

营业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销售退回,未执行恰当的细节测试与分析程序,未发现公司收入跨期问题。

37.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收入测试中,未对异常审计证据保持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部分底稿中未记录核查资料相关信息,未留存核查的相关证据,核对过程仅体现为简单勾划程序表格。三是重要组成部分当期收入抽查比例较低。

二十一、营业成本

1.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营业成本。一是未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转销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准确性。二是未核查部分月份营业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情况。三是未核查部分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与实际工程进度是否匹配。

2.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营业成本分析性复核执行不到位。仅编制了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未按照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相关分析性复核。

二十二、研发费用

1.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16号

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部分研发项目资本化时点识别不准确,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支持证据的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2号)

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部分无形资产摊销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3号

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仅有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未附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

4.辽宁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委托开发研发项目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未见对研发领料的检查过程。

5.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研发费用审计不到位。你们未将研发项目计划书内容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未关注研发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中的异常情况,未关注研发材料实物去向、研发领料和研发产品入库相关的成本核算规范性和合理性,未关注到与研发费用有关的内部控制可能未有效设计或运行无效。

6.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研发费用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未检查研发领料的去向,未取得研发产成品入库单。二是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业务层面记录,研发人员薪酬投入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存在不足。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时,只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记账凭证,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凭证。

二十三、信用减值准备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审计不到位。公司对某一交易对方的应收债权转让后又转回,并自债权转回日起重新计算账龄,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分析账龄计算的合理性。

二十四、销售费用

1.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销售费用。一是未调查销售费用中招待费大幅下降的原因,未针对期后发生的招待费执行截止性测试。二是未对中介服务费执行分析性复核,未充分关注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明细项目。

2.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销售费用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在天喻信息母公司销售费用截止测试中,部分证据表明相关销售费用存在跨期,而底稿记载“确认销售费用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未作审计调整,也未结合该情况评价以上错报是否表明相关控制是否未得到有效运行。

二十五、财务费用

1.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财务费用。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大变动情况实施分析性程序。

二十六、质量复核

1.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42号)

项目复核方面。审计报告出具前,未按复核意见要求完善部分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复核程序不到位。期货保证金入金申请的内控测试底稿显示“付款申请未经审批”,且未附查验附件,你们解释为审计底稿笔误,但多轮复核均未发现。

3.吉证监决〔2025〕1号

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各级质量复核人员未能根据公司2023年报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重要审计程序和内容实施必要的质量把关和复核。

二十七、底稿及其他方面

1.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42号)

其他方面。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晚于实际审计工作开始日期。二是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

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对异常情形的审计说明记录不完善,个别底稿记录不准确。

3.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2号)

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对于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

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为零的供应商、客户,你们未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列示,审计底稿的明细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5.湖南证监局2025年04月27日

底稿编制不到位。一是部分控制测试底稿记录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部分控制测试底稿存在其它记录错误。二是部分银行存款审计底稿未记录获取银行对账单的过程及样本量确定、审计抽样选样方法、误差评价情况及检查标准等事项。

6.新疆证监局〔2025〕2号

2022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多笔无实质采购业务和大额异常资金往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你所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交易性质、对手方信息异常、大额退款以及相关往来科目会计处理异常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辽宁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审计底稿编制方面。部分底稿记录存在前后不一致、记录不完整、盘点表签字不全等情况。

8.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审计底稿。一是未编制或有事项底稿并核查诉讼情况。二是完成阶段未见各级质量控制复核意见的记录。

9.吉证监决〔2025〕1号

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细节测试中,按照公司主体分类,将各科目的记账凭证汇总进行检查,其中部分抽选的凭证为结转本期损益凭证,不具有代表性,未记录各个科目的抽样标准、具体核对情况及检查结论。

10.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部分底稿编制不清晰。经抽查,部分底稿存在编制不清晰的情况。

11.沪证监决〔2025〕16号

存在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部分底稿未取得相关人员签字。部分分析性程序底稿、项目质量复核底稿等未归档。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2025〕3号)

审计底稿归档存在缺陷。你所未按规定打印纸质版审计档案,且未归档总所质控相关资料、部分盘点照片和走访现场照片。

1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其他问题。一是部分底稿描述存在前后矛盾,如审计计划中对林木资产是否存在特别风险前后描述不一致。二是部分底稿未及时归档。三是部分实际执行的程序与底稿记录不符。

14.四川证监局〔2025〕13号

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较多错误。二是对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纳入审计底稿留存。三是部分底稿索引编制不规范。

15.四川证监局〔2025〕18号

质量控制和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内部意见分歧未得到实质解决。二是未及时归档有关审计底稿,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或留痕不全。三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不规范,部分底稿内容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

16.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完成阶段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完成阶段底稿与审计报告中关于关键审计事项的记录不一致。二是项目复核记录不完整,完成阶段底稿未见实质性复核记录。

二十八、风险评估程序

1.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42号)

风险评估程序方面。一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对部分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情况、会计政策记录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活动,对存货循环业务层面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未取得盘点人员和监盘人签字的存货盘点表。

2.辽宁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风险评估方面。一是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时,未在底稿中说明选择基准等考虑因素;确定的个别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高于集团整体重要性水平。二是未对未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恰当实施会计分录测试。

3.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7号

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南卫股份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时,均关注到公司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公司账户后,立即由银行直接操作划转给公司指定供应商,再由供应商回款至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转贷),且转贷是公司获取银行借款的主要方式。你们在未了解公司是否就转贷事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未识别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况下,得出“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的结论,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4.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汇总分析,未对风险评估程序形成结论。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有效识别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穿行测试,未对测试发现的异常样本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生产循环部分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部分穿行测试执行的程序与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不一致,未对年内发生变化的业务流程分别执行穿行测试。

5.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1.询问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关键人员访谈时间临近审计报告日,访谈程序未能就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效依据。2.讨论程序执行不到位。记录的部分讨论情况与天喻信息实际情况不符。

6.沪证监决〔2025〕16号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完善。未针对质量管理要素设定具体的质量目标,未根据事务所的性质、具体情况和业务的性质、具体情况识别对质量目标产生的不利影响,确定什么样的不利影响构成质量风险,从而为完成质量目标识别出的风险设计具体的应对措施。

7.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程序。一是未识别和测试销售和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对重要子公司的穿行测试未识别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未区分收入类型识别关键控制点并执行测试。二是在财务数据来源高度依赖业务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未执行信息系统审计程序。

8.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198号

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2017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对恒宝股份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在合同条款、业务执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未审慎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得出的风险评估结论为“未发现收入存在舞弊的风险”,执行的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9.沪证监决〔2025〕13号

关于风险评估。一是未见了解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部分内部控制程序。二是未基于审计中发现的较多收入截止性问题将收入截止性认定识别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10.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风险评估及后续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了解内部控制中发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的自营平台游戏业务存在游戏运营数据存储时间较短、数据存储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并认为影响收入真实性的判断,将其识别为内部控制缺陷,但你们判断该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且未记录原因,也未评价该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未进行恰当应对。

10.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你们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未充分了解公司的半导体业务,未对半导体业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内容进行项目组讨论,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包含半导体业务相关内容。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2025〕3号)

对存货科目风险评估不严谨。你所在审计过程中已关注到存货存在风险迹象,未及时修正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或评估结果,未将存货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  

1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风险评估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重要性水平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严格签署独立性声明。三是未实施会计分录测试。未对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进行测试,以应对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四是了解内部控制程序不到位。

13.四川证监局〔2025〕13号

风险评估。一是未能恰当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相关风险。二是未能结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

14.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风险评估底稿存在前后矛盾。重要性底稿、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底稿等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控制点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三是生产与仓储循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准确识别关键控制。

15.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风险评估范围不完整。未对部分合并范围内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从财务报表层面了解其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二是生产与仓储循环、投资与筹资循环审计中以实质性程序替代控制测试程序。

二十九、控制测试

1.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2号)

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合同变更”设计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测试,未对该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内蒙古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3号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3.湖南证监局2025年04月27日

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不到位.一是部分风险评估内容与事实不符。二是重要性水平计算不到位。三是部分计划执行的控制测试未实际执行,调整情况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记录。四是部分样本与总体不符。五是未对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开展进一步检查。

4.辽宁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控制测试方面。未充分识别并记录个别样本在合同审批方面存在的控制偏差;未按审计计划对研究与开发循环及个别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控制测试程序。

5.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7号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关注到转贷资金未及时从供应商转回公司的情况下,未确定该事项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

6.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外销收入确认的控制测试未获取并检查报关单、提单的出口日期。二是未对客户信用管理、销售合同核准等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对控制测试样本中无货物签收资料、涉及以前年度发货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7.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1.未就控制偏差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在印章管理控制测试中,对于天喻信息母公司部分用章记录异常的情形未作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得出了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二是在货币资金活动循环控制测试中,对于天喻信息母公司现金盘点表未见会计主管复核的情况,未考虑是否表明复核程序已经失效,也未了解该复核程序失效的潜在后果。三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对于天喻信息母公司个别样本退货交易相关数据缺失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得出了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2.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能恰当考虑坏账准备计提相关内部控制抽样总体特征。二是在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能恰当考虑对账相关内部控制抽样总体特征。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海合达营业收入包括汽车零部件、矿山环境监测与除尘设备销售业务营业收入和系统及软件业务营业收入等。中兴财所未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了解公司采购与销售业务流程,未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对相关控制活动进行穿行测试。

9.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控制测试程序。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一是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二是未严格按照针对控制活动描述计划的测试程序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偏差,也未评价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是否表明控制未得到有效运行。

10.沪证监决〔2025〕13号

关于了解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一是穿行测试未查看个别关键控制点对应依据。二是未记录穿行测试发现的合同执行各关键节点时间矛盾的异常情况。三是未按照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中的“评价、测试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执行相关程。

11.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64号

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对线上线下执行了信息系统审计,发现线上线下在信息技术治理环境、应用系统开发、系统安全运维等方面存在缺陷,但未了解并评估内部控制缺陷的潜在后果,未见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恰当应对。

12.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底稿中将公司信息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识别为在财务报表层次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且属于特别风险,并预期相关控制运行有效,但你们未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SaaS业务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或测试。

13.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未对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发货管理系统进行了解并执行控制测试。对控制点“应收账款准确性”执行控制测试时,仅核查了货物从某城市发出到某城市签收的物流单据,未获取及核查客户签收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14.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控制测试不到位。你们在了解生产与仓储循环相关控制时,未专门了解半导体的业务流程,未对半导体业务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并对相关控制得到有效执行进行恰当的评价,未发现半导体业务存货成本核算环节存在的内控缺陷。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2025〕115号)

控制测试不规范。对本部采购和付款循环执行测试中,未对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供应商信息维护、每月定期对账等的相关控制点进行测试;对本部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中,底稿记录了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控制流程,但未见获取控制对应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某重要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中,未见穿行测试底稿。

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2025〕3号)

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你所在内控测试环节,一是对生产与仓储循环的风险评估存在瑕疵,错误评估了生产与仓储业务循环控制风险。二是审计证据无法支持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活动运行有效。

17.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未取得存货跌价测试的全流程文件,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存货跌价测试的过程。

18.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对“销售合同是否连号”控制点进行测试时,仅对合同审批表进行检查,无法测试销售合同是否连号。二是未关注控制测试发现的部分样本入库日期早于送货单签收日期、入库日期与采购入账日期不在同一月份、生产与仓储循环发料人与领料人为同一人等控制偏差,也未评估其潜在影响并考虑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19.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销售与收款、生产与仓储循环未将“客户签收”“领用货物”等重要节点作为关键控制点。

20.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内部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执行关键审计事项“应收款项减值”审计应对程序。二是关键审计事项“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计量”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四是控制测试流于形式。五是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

21.四川证监局〔2025〕13号

控制测试。一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设计不恰当。二是未能恰当应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有关控制偏差。三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抽样。

2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未按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你们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审计计划的范围对个别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23.四川证监局〔2025〕18号

控制测试。一是未按审计计划获取部分测试样本证据。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三是未对识别出的部分控制偏差恰当进行评价和应对。四是部分审计抽样程序不规范。

24.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未对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存货管理、成本计算等关键控制环节实施控制测试。

25.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控制测试抽取的样本数量与控制活动发生频率不匹配,部分循环抽取的样本数量低于规定的最小样本数量值。二是控制测试范围不完整。未针对存货监盘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等控制活动执行测试程序;与销售活动相关的控制测试中未涵盖重要组成部分。

三十、函证程序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比对发函收件地址和回函寄件地址、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是否相符的工作记录,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上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3日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银行函证中若干份询证函中信用证相关信息发函与回函不符,E信通业务回函错误,你们未进行回函差异分析。

3.湖南证监局2025年04月27日

函证程序不到位。部分函证回函人与发函联系人不一致,但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也未进一步追查差异原因的合理性。

4.辽宁局监管措施〔2025〕40号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函证地址、日期异常情况进行充分关注,未对函证收发的物流信息进行充分核查,部分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5.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往来款项。一是对函证不符事项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针对回函差异获取审计证据并调查差异原因。二是函证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与底稿测试程序对应。三是外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未见国外客户函证控制过程、回函原件以及替代测试所附审计证据。

6.重庆证监局2025年4月24日

对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迪马股份并表子公司的部分未回函的其他应收款函证项目,未实施替代程序。

7.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供应商或客户的邮箱地址、注册地址核实不到位。2.对函证不符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回函的不符事项开展针对性调查。3.对客户拒绝函证的情况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据应收账款底稿记载,对部分客户无法发函的原因为“客户不接受这种函件”。对于该情形,未了解客户不接受函件的原因,也未就以上客户相关应收账款替代测试情况进行说明。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函证程序存在不足。中兴财所在对海合达2023年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针对客户地址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对前述异常情形开展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的情况。

9.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函证程序。一是未对其他货币资金中存放证券公司账户资金进行函证且未说明理由。二是应收账款和收入询证函部分回函签章不规范,未见项目组评估函证可靠性并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三是未恰当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是否提供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四是对于往来函证的部分回函差异未记录不符原因。五是部分未回函情况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

10.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函证程序。一是对重要子公司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未回函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营业收入未回函替代测试时,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核实营业收入发生额的准确性。二是调查营业收入回函差异不符事项流于形式。三是对询证函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的核对底稿,仅记录核对,但未记录核对过程和结论。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不符的,未说明原因并验证发函地址有效。

1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应收账款函证,一是对应收账款回函可靠性存在疑虑的因素,未见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二是未恰当评价不符回函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三是应收账款未回函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四是应收账款发函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对于函证和账面应收账款之间的差异未见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12.沪证监决〔2025〕13号

关于函证。一是个别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向公司某客户函证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回函不符且备注部分具体项目数据有待核实,执行的替代测试不到位,未获取关键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回函相符却与审定数不一致情形执行充分审计程序。按照未审数向部分客户函证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且回函相符,但该金额与审定数不符。未考虑是否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也未评价函证这类外部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三是针对函证地址异常的补充程序不足。函证地址中较多与被函证方工商备案地址不一致,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充分。

13.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64号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你们未向数字营销客户函证不同运营模式下的数据,未函证公司提供数字营销服务的具体内容,也未函证收入发生额及应收账款余额,未通过函证对公司数字营销业务收入及相关应收账款提供审计证据。二是审计底稿显示部分发函地址与客户或供应商注册地址不一致,部分回函寄件地址与发函地址、注册地址均不一致,不同客户的回函寄件地址一致,你们未对上述函证地址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函证可靠性。三是部分客户或供应商回函不符,但你们未向客户或供应商核实不符原因,仅通过替代测试取得内部证据即认可公司账面金额。

14.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37号

未对部分供应商函证地址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审计底稿显示,部分供应商发函及回函地址为收件人居住地,且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你所未核实收件人在居住地处理函证的合理性及回函可靠性。

15.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15号)

未对部分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永拓所未对黑芝麻子公司南方黑芝麻(广西)健康粮仓工厂有限公司正常存续的3个银行账户、滁州市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本期注销的10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且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理由。

16.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15号)

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调查。永拓所对黑芝麻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时,函证金额与被函证单位回函确认金额不符,涉及3份询证函。永拓所未对回函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事项做进一步调查,也无相关审计说明。

17.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8月01日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20-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时,未执行寄件人信息及寄件地址与被询证单位工商信息及发函信息的核对、收件人信息及收件地址与被询证单位工商信息的核对,发函、回函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时,审计底稿后附《企业询证函》与实际执行函证程序不一致。

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2025〕115号)

函证审计程序不规范。银行存款函证中,对个别银行账户未执行函证且底稿未说明原因,对3个未回函银行账户的情况未予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往来款函证中,作为首次承接业务,制定的审计策略是对期初期末余额一并函证,但底稿显示对部分往来款仅函证期初余额、未函证期末余额;对部分当年新增的大额应收账款仅函证余额、未函证发生额,对部分应付账款仅函证发生额、未函证期末余额;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对部分回函有差异的,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核实差异的原因且未执行进一步替代测试程序。

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2025〕3号)

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未取得鼎龙文化子公司骅威香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余额的回函,也未执行替代测试。

20.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部分审计报告日后收到的回函执行替代程序。二是对部分回函不符的函证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到位。

2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核实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函证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银行账户发函的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对发函地址核验执行不到位。

2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银行函证信息核对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及时归档银行函证。三是往来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审计应对不到位。五是往来询证函有效性存疑。

23.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回函不符事项审计应对不到位。三是函证选样程序不到位。四是发函信息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24.四川证监局〔2025〕13号

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有关回函不符事项,对部分未回函样本的替代测试不到位,个别函证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日。四是未就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和管理费用核算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5.四川证监局〔2025〕18号

函证程序不到位,如未对应收账款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恰当应对,未对部分函证不符事项、未回函证进行调查及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26.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往来款项。一是函证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抽取样本无法证明预付账款存在性。二是函证样本选取不恰当,实际函证样本与选取方法不一致。三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底稿未留存发函及回函的快递轨迹记录。

26.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函证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亲函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函证差异调节内容核实不到位。三是未对境外客户异常回函情况保持关注。四是部分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未回函往来客户,底稿中未留存询证函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对应收账款部分重要客户只函证期末余额,未函证当期发生额。

三十一、会计差错更正

1.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

会计差错更正。一是未核查并发现子公司存货补足协议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未对异常条款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根据子公司存货补足协议约定的内容核实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三是未关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入账期间是否恰当,未关注重大期后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四是未充分核实子公司存货存在大额账实不符的原因,未谨慎判断相关缺陷对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的规定。

三十二、期初余额

1.湖北证监局监管措施〔2025〕23号

对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喻信息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系首次审计业务,对于银行回函显示的期初余额不符事项,未调查回函不符的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不符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22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三十三、商誉

1.沪证监决[2025]136号

(1)在2018年及2022年执行审计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工作中,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未包含对合并对价的后续计量,未对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2)在2018年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时,未发现报关包干费和运输费用预测与资产组范围认定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审计底稿中未见对报关包干费和运输费用的复核。(3)在2022年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时,未发现无形资产折现系数错误、对在建工程的评估未考虑拆除方式对成新率的影响情况,2022年审计底稿中未见对无形资产折现系数和在建工程拆除方式对成新率影响的复核。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关注东杰智能将个别子公司2022年新增的业务线纳入商誉所在资产组的合理性。二是未对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执行充分适当的复核程序。三是东杰智能管理层以前年度对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的预测数据准确率较低,未结合管理层以前年度会计估计的偏向,复核本年预测数据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四是对外部专家胜任能力评估不到位。如对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访谈流于形式,未对签字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家胜任能力评估的审计程序。

三十四、关键审计事项

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关键审计事项。一是未与审计委员会沟通项目组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二是对关键审计事项收入与成本的审计未执行部分计划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充分。就预计审价核减率的会计估计事项仅抽取个别项目进行测算,审计抽样样本规模不足,样本不能为得出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未见对跨期未完工项目预计总成本的合理性分析。对于项目存货,在未能执行计划的核对“材料发单”程序后,审计应对不足。异地项目存货仓库监盘和项目现场勘查安排时间临近审计报告出具日,且晚于终审阶段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审计委员会沟通重大审计调整时间。未评估对于年末未完工项目通过此时现场勘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工程形象进度的可行性。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不到位。将存货可变现净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未见了解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未评价该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三十五、附注披露

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附注披露。未发现附注中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披露错误。

2.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未关注到财务报表附注中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充分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短期借款分类不准确的情况。

三十六、利用专家工作

1.沪证监决〔2025〕16号

关于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一是实际利用了管理层专家的评估报告,但该事项未记录在审计计划中。二是利用了管理层聘请的专家工作,但未在底稿中记录复核过程,未记录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运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等的相关依据并评价其合理性。

三十七、穿行测试

1.浙江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4日

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穿行测试中,未记录“生产”“管理”等已识别的控制点的穿行测试资料。

三十八、持续经营假设

1.福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0号

持续经营假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评估阳光中科持续经营能力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无法合理判定被审计单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报是不合理的”,但你们未对获取的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应对措施进行评价,未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得出恰当结论,对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未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三十九、初步业务活动

1.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9号)

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业务承接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业务承接评价表未经项目合伙人及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