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实施问答

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机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2/31 原文地址: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问: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满足哪些条件?(2019)

答: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发文机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2/31 原文地址: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问:企业是否可以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可以,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9)

答: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发文机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2/31 原文地址: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问: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是什么?(2019)

答: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中: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