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寄售与非寄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解析:准则依据与行业对标

16.IPO案例

本期内容来源: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一)说明非寄售、寄售方式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1、非寄售、寄售方式收入的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依据

公司寄售和非寄售模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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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判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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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非寄售模式和寄售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分别以签收/入库时点和客户实际领用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算模式及收入确认符合行业惯例

整车厂商及汽车一级零部件供应商企业基于自身精益化存货管理模式的需求,通常要求供应商组织生产后送货至第三方仓库或客户仓库供其领用,以满足其生产连续性及零库存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供应商预计客户需求,安排自身生产备货。因此,寄售模式是汽车行业的惯例做法。

经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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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德赛西威、华阳集团、大明电子及天有为均明确披露存在寄售模式或根据客户结算数据确认收入,因此同行业公司亦普遍存在寄售模式。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相比:对于寄售销售模式,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依据客户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对于内销非寄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或入库时;对于外销,仅有非寄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根据贸易方式不同分别为客户上门提货时、货物报关出口、获取报关单及货运提单或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时。

综上,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