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固定返利和非固定返利的计提依据、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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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返利政策的具体类型、相关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关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各类销售返利的计提依据、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返利计提是否准确完整。
【公司简介】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汽车智能开闭系统的创新研发与智能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汽车天窗、玻璃升降器等关键开闭件为核心产品。
02回复
1、说明报告期内返利政策的具体类型、相关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关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报告期内返利的本质是发行人对客户的一种商业折让,是结合过去销售情况和未来销售预测对年降政策的一种补充折让方式。相关返利一般由客户主动提出,和发行人协商后确定,不同客户的返利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发行人根据各返利约定的特征将对客户返利分为两类:
一类是单件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返利。此返利政策的特性在于,交易发生前,双方在商务谈判记录中已就返利计算规则达成共识,返利金额与交易额呈正向线性关系。待双方交易规模达到约定的结算规模时,双方按照前期交易量计算的返利金额最终签订书面的返利协议,开票结算。
另一类是金额和比例不固定的返利。下游整车厂一般根据其自身经营业绩完成情况、降本计划等因素,在谈判确定的年度价格基础上,对于采购量较大的产品与供应商协商谈判销售返利事项。销售返利计算方式未在与客户的销售框架协议以及价格协议中进行事前约定,而是随着交易的进行,双方基于各自的经营目标进行多轮谈判情况后的结果。待双方就返利金额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最终书面返利协议,开票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相关返利政策执行返利活动,报告期内返利政策不存在重大变化。
2、各类销售返利的计提依据、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返利计提是否准确完整
针对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返利,基于该返利的可预见性,作为双方交易合同的可变对价,在交易进程中,发行人会对该部分返利及时进行计提,冲减当期收入。待返利总额达到双方约定的结算规模时,双方签订返利协议,发行人将以红票的形式向客户实施返利结算,以抵减应收账款余额。
而针对金额和比例不固定的返利,由于该返利金额的不可预见性,发行人无法合理估计返利金额,待双方最终商定返利金额后,发行人将该事项作为销售合同价格变更,在返利协议签订时调整当期收入,并以红票的形式向客户实施返利结算,以抵减应收账款余额。该事项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2025)》中对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相关会计处理。
发行人针对前述两种形式的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毓恬冠佳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一、(二)2、发行人销售返利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2025)》,“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5,“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综上所述,发行人销售返利的计提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关返利计提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