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如何理解“贸易撮合业务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
案例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1期)#问题5【贸易撮合业务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问题】:公司贸易撮合业务形成的相关收益是否应当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A公司主营农产品贸易业务,20X4年A公司开始通过拍卖交易平台开展X农产品贸易撮合业务,利用此前累积的客户、信息及渠道资源,通过电话拜访、当面交流等方式促成X农产品交易并收取撮合佣金。A公司对于上述撮合交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A公司认为,X农产品撮合业务为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客户资源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将撮合业务相关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案例中,20X4年A公司开始开展农产品贸易撮合业务,该业务为A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收益属于A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够体现A公司新增撮合业务后的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A公司不应仅因业务开展时间短、客户资源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将相关损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可以将撮合业务相关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判断一项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定义和原则,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1)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 (2)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3)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对A公司处理的具体分析:
1.业务性质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
根据案例描述,A公司主营农产品贸易业务,而新开展的X农产品贸易撮合业务,是利用其此前累积的客户、信息及渠道资源,在同一农产品领域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
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农产品贸易)密切相关,属于在原有业务资源和行业经验基础上衍生出的服务模式。这不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中“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特征。
2.业务的可持续性与偶发性:
A公司以“新业务、客户资源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为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理由不充分。
非经常性损益强调交易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即预计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而本案例中,A公司已开始通过拍卖交易平台系统化地开展此项业务,并利用既有资源主动促成交易,这表明公司有意将其作为一项持续性的业务活动来经营,而非一次性或偶发的交易。
业务的“新”并不等同于“偶发”。如果公司计划并实际持续开展该业务,它就可能构成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组成部分。判断时应基于业务模式本身,而非单纯以开展时间长短或初期的不确定性作为依据。
结论基础: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