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收入确认逻辑:自供料 、客供料 、 B&S 模式下,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合规应用

15.会计文章

本期内容来源:重庆宇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一)区分业务模式(自供料、客供料、Buy and Sell)和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净额法),分别列示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各期变动情况及原因

【回复】

1、区分业务模式(自供料、客供料、Buy and Sell)和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净额法)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自供料、客供料两种业务模式。其中,自供料模式下,公司存在向客户采购部分物料的“Buy and Sell”模式(以下简称“B&S模式”)。

针对上述各业务模式,公司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要求,结合业务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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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公司自供料业务中,B&S模式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非B&S模式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客供料业务即公司为客户提供物料的受托加工服务,仅收取加工服务费,不涉及总额法或净额法的收入确认事项。

2、分别列示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各期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业务模式的划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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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示用智能控制卡

自2024年起,公司显示用智能控制卡业务中自供料模式收入占比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客供料模式的收入规模相对较为稳定,但占比受自供料模式销售规模快速提升的影响自2024年起逐渐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显示用智能控制卡自供料模式下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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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及2023年,公司显示用智能控制卡业务自供料业务主要系B&S业务为主,各年收入占比均超过75%。

2024年以来,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客户结构丰富及供应链体系完善,公司与自供料业务客户逐渐增加非B&S模式合作模式,非B&S模式收入占比显著增加。2024年及2025年1-6月,公司显示用智能控制卡业务中非B&S模式下的收入占比由2023年的16.92%上升至2024年的80.97%及2025年1-6月的85.88%。

(2)显示用精密功能器件

报告期内,公司显示用精密功能器件业务以自供料业务模式为主,公司显示用精密功能器件业务客供料模式的收入占比不足2%且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显示用精密功能器件业务自供料收入全部来自于非B&S模式,故不涉及净额法核算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基于客户订单需求,逐步增加该类业务的机器设备投入,相关业务产能和收入规模稳步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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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模式收入变动与自身经营情况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问询】(二)结合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业务实质及特点、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等,说明采用总额法、净额法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回复】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自供料和客供料两种业务模式。其中,自供料模式下,公司存在向客户采购部分物料的B&S模式。

报告期内,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于自供料业务中的B&S模式及非B&S模式分别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客供料业务系为客户提供物料的受托加工服务,仅收取加工服务费,不涉及总额法或净额法的收入确认。

现就自供料业务中,公司采用总额法、净额法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15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的规定:

“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3、公司自供料不同业务模式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系与相关业务实质及特点、合同权利义务相匹配,会计处理准确

(1)业务模式及特点

在B&S模式下,客户向原材料供应商购买部分主要物料后转卖给公司,公司向该客户下单采购并付款,公司通过自行购买其他主要物料及辅耗材料后组织生产活动,最终将包含上述自客户处购买物料价值的产成品定向销售给该客户。

在非B&S模式下,公司全部主要物料(主材、辅耗材)均由公司直接向供应商自主完成采购、付款,并组织生产活动,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进行交付。

(2)合同权利义务情况

在B&S模式下,最终客户与公司签订向公司销售物料的《销售框架合同》《关于物料费用支付协议》等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了公司向该部分客户采购的物料仅可用于生产向该客户交付的具体产品,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公司产品报价时该材料价格与向客户的采购价格一致;因客户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致使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交付延期等问题,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非B&S模式下,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物料采购合同不存在上述特殊权利条款,亦并未约定具体原料用途,公司可按照自身意愿处置相关物料。

(3)不同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方法的判断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相关判断因素,结合基于上述合同权利条款及业务模式特点等,公司自供料业务不同模式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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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模式下,公司向客户采购的原材料仅能用于指定用途(即向该客户交付),公司无法按照自身意愿处置该原材料,其控制权实质由客户所拥有。同时,公司对上述原材料几乎不承担其滞销或积压风险,亦不承担该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拥有交易商品的完整定价权利。因此,该模式下公司向客户采购原材料仅承担“代理人”角色,相关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非B&S模式下,公司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独立开展,公司独立向第三方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在采购入库后相关原材料的控制权由公司拥有,公司可按照自身意愿处置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同时,公司对上述原材料承担原材料损毁灭失、滞销或积压风险,亦拥有交易商品的完整定价权利。因此,该模式下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开展业务,相关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其他“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中,亦存在向客户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其与公司对B&S模式、非B&S模式的处理类似。相关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具体如下(以下仅列示披露全部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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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各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与相关业务合同权利义务、业务模式、业务实质相匹配,亦与同行业或A股上市公司类似情况的相关会计处理方式一致。